时间:2022-12-17 01:48:2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7日,方芳为卖方、林海为买方、ABCD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方共同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方芳向林海出卖讼争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45.77平方米(其中私有面积39.72㎡、共有面积6.05㎡,详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字第80号),成交价格32万元。同日,方芳为甲方、林海为乙方与ABCD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为丙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均明白上述房产处于产权证未能办理状态;2、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委托公证的方式交易上述房产,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授权人名下;3、公证委托至乙方名下后,当日内乙方连同定金转为购房款共先支付给甲方售房款人民币24万元;4、待开放商通知可办理甲方产权证时或交易中心可办理此产权证时甲方必须无条件的将产权证及时办理至甲方名下……6、甲方将办出的相关证件交给乙方后,当日内乙方将余下房款8万元付清给甲方。乙方办理过户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无条件积极予以配合。……”。2010年11月24日,方芳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林海代其办理与讼争房屋拆迁安置有关的到拆迁办及房地产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文件领取办证材料,缴纳维修基金,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证、缴税、领取产权证,办理、领取上述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上述房产水、电、管道煤气、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物业、宽带等相关配套设施交接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产的查档手续等事项。2010年11月26日,福州市公证处作出《委托书公证书》一份,证明方芳于2010年11月24日出具前述《委托书》。
讼争房屋为方芳经产权调换后取得的房屋。林海于诉讼中陈述称,其与方芳签订合同后,方芳便至拆迁办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屋交付于其使用至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A市B区房地产拆迁工程处收据均是方芳提供给其的,但目前涉案房屋还未开始办理产权登记。
【问题】
购买没有获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林海与案外人方芳就讼争房屋买卖达成合意,并于2010年11月17日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房地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成立并有效。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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