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18:26:08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和最终要件。
【基本案情】程某与原告杨某系母女关系。程某在某超市上班,负责超市仓库货物管理。2020年9月11日下午,原告杨某放学后至其母亲上班处,其母亲将仓库后门打开让原告进入其工作地点仓库内写作业。期间,有其他工作人员乘坐仓库内的升降平台(升降梯)运输货物,原告亦随母亲乘坐(站立)升降梯到仓库上方的超市内,后又随母亲乘坐升降梯回到仓库内。原告母亲在仓库工作期间,原告曾自行乘坐升降梯上、下,升降梯向下运行时将双腿放置在梯外,其母亲对此并未进行制止。之后,原告母亲因工作乘坐升降梯至超市,留原告独自一人在仓库内玩耍。原告再次开启升降梯,甚至站在运行升降梯的下方,待升降梯要与其伸出的手接触时,再离开升降梯下方,随后又坐上、坐下。之后原告再次开启升降梯,将双腿置于升降梯外,升降梯上升至顶部时将原告双腿卡住,导致原告小腿受伤。2021年4月14日,原告伤情经鉴定,原告经左小腿截肢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左小腿中段及以远缺如为七级伤残;因外力致右膝、右小腿及右踝广泛皮肤软组织旋转撕脱并缺损,右小腿广泛肌肉碎裂坏死并缺损等,经治疗后,现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功能大部分丧失为九级伤残;因外力致双下肢损伤,经多次植皮手术治疗后,现遗留体表瘢痕面积形成为九级伤残。
该超市的仓库位于某城地下停车场内,货物升降平台(升降梯)位于仓库内,在升降梯中挂牌了《公司货梯使用管理规定》和《货梯使用须知》,载明货运货梯严禁载人,并警告严禁载人。同时,原告母亲程某知工作地点不能带小孩进入,但见无人管理遂带原告到上班场所。后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712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是被告经营超市的仓库区域,而不是对外开放的场所,仓库内运载货物的升降平台明令严禁载人,并已警示。但原告母亲在上班期间,明知不能带小孩上班的情况,仍将仓库后门打开带其女儿进入仓库,且未尽看管义务,放任其女儿即原告自行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升降平台进行乘坐玩耍,原告因乘坐不当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原告损害。程某作为原告母亲未尽其监护义务,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母亲对原告受伤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虽已告知原告不能带小孩上班,但在其员工带小孩上班及原告多次操作乘坐禁止载人的升降平台后,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的损害后果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为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福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