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04:27:12来源:法律常识
6月17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南宁市中级法院、青秀区法院三级法院联合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法官围绕养老诈骗的特点,以问答的形式与老年人分享了一堂法治课,并通过多起典型案例现场说法,提醒老人加强防范。
老人向法官咨询法律知识。南国早报记者 何定坚摄
案例一:陷入“黄昏恋”,两人被骗十余万
陶先生和乔先生都已年过六十,独身多年,盼着有个老伴能够相伴幸福余生。两人分别在媒体上看到同一则征婚广告,对方自称“姓游,50岁独居女,条件优厚”,电话联系后对方主动约见面。随后,两人每天都和“对象”电话聊天,隔天约会,很快坠入“爱河”。
实际上,电话里的人叫丘某,和他们见面的则是雷某,两人正合伙以婚恋为名同时诈骗陶先生和乔先生。
随着交往深入,丘某和雷某多次编造“订婚、买家具和结婚用品、买项链戒指”等各种理由向两人要钱。两个月内,陶先生被骗走12万余元,乔先生被骗走3万余元,他们的积蓄几乎被掏空,丘某和雷某“人间蒸发”。
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
丘某和雷某以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隐瞒身份,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虚构婚恋之名,针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不但侵害老人的财产权益,还伤害老人的晚年健康生活,社会危害性较大,和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相悖,与诚实信用的社会公德相左,应予严惩。法院遂以诈骗罪,各判处丘某、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养老投资合同暗藏陷阱
2019年,廖先生参与了一个养老投资项目,和A公司签订《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廖先生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5万元,A公司将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某商铺的经营收益权转让给他,A公司向他支付固定收益或租赁租金,作为养老投资回报。
同时A公司和廖先生约定,该商铺经营权归属A公司,廖先生对该商铺不能自主出租或经营。
一年后,廖先生发现合同存在投资陷阱,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
廖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廖先生向A公司提供5万元购买商铺经营收益权,A公司根据约定的利率按月向廖先生支付相应收益金,满一年后廖先生可要求A公司按原价回购。
签订合同时涉案商铺未建成使用,商铺的经营权归属A公司,廖先生不参与商铺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
上述约定表明,A公司交易的目的是以经营收益权转让形式向案外若干人借款,实现资金融通,廖先生交易的目的是通过提供资金获取收益,并非买受涉案商铺经营收益权,故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廖先生支付给A公司的5万元为借款本金,双方约定的收益金系借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A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业务活动资格仍向案外若干人借款,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案例三:“民族资产解冻”还在上演
2020年,刘某多次向年逾八旬的康先生兜售所谓“中华民国政府金库钥匙、国家银行取款手续”等仿造品,谎称这是民国时期遗留的“民族资产”,可在未来“解冻”后提款,骗取康先生养老金6000多元,幸好康先生的子女及时发现,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刘某被抓获归案。
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
刘某虚构所谓“民族资产解冻”的虚假事实,隐瞒“存折、钥匙”等都是仿造品的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其向康先生退赔犯罪所得。
南国早报记者 经小飞通讯员 黄晖 陆洋
来源: 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