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22:58:33来源:法律常识
01
案件回放
去年某天,黄先生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车子停在自家购买的地下车库。次日,当黄先生准备开车上班时,发现车子上方的通风管脱落,挡风玻璃和后备箱均受损。黄先生立即询问小区物业,并报警及向保险公司报案。后黄先生修理车辆花费了2万多元。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却被告知因车辆受损是因物件坠落所致,而黄先生因未购买车险中的特别险种以致无法得到理赔。随后,又向物业进行赔偿,但物业公司却说自己无过错,不同意赔偿。无奈的黄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入驻后,曾六次书面建议业委会动用维修基金拆除地下车库的通风管道,并提交了五套整改方案,且对于通风管道的老化问题,物业公司也通过小区电子屏、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业主注意安全,尽到管理职责。业委会辩称,动用维修基金需要走业主投票程序,不能私自决定。部分业主不同意、不投票的情况,导致最终不同意拆除的结果,业委会也无能为力。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通风管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门,其所有权人是小区业主。而黄先生是所有权人之一,对于其共有部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业委会作为业主维修基金的管理执行机构,应从地下车库维修基金中支出用于赔偿;物业公司因未充分履行警示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黄先生应承担10%,业委会应承担60%,物业公司应承担30%。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就通风管道的所有人、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过错比例作出如下认定,黄先生具体责任比例酌情确定为10%,业委会具体赔偿比例酌定为60%,物业公司具体赔偿比例酌定为30%。
03
京尹律师提醒
小区是全体业主共同生活的地方,无论业主、业委会还是物业公司都对其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三方应该更多从共治共建共享的角度出发,保障合法权益。业主应积极参与到小区公共管理事务中去,切实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业委会作为社区自治组织,要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也要加强与业主沟通联系,以求达到更大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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