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2:59:0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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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目的★
▼现今无论是老板还是员工,对于未签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已是大多数人都知晓的事情,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后没有按时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单位为了来弥补这个失误,就找员工重新签,并叫员工只管签名就行。当有一天员工想起来以没签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时,这下会怎么样呢?凡事我们不专业时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我们不知不觉按照单位安排签了名,那么再去维权就难以达到目的。
★案件概况★
▼2018年12月12日张某某入职北京某某餐饮公司,从事财务日审工作,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其发放工资,入职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称2019年8月6日在公司安排下,她对内容没有仔细看就签了名,不是她自己真实意思,但单位称与张某某补签劳动合同双方是知情自愿的。
▼2019年9月公司决定将张某某从财务部日审岗位调至财务部库管岗位,调岗后的薪资待遇以酒店现行薪资标准执行,要求张某某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日审岗位工作交接完毕,并前往新岗位报到,如未按期交接,则予以停职处理。如拒绝交接,则予以开除处理。
▼张某某称公司主管告知她,如果不交接日审工作,行政办公室通知从次日起对她停岗停薪,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某正常上班至2019年9月3日。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协商不成,于是张某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张某某对此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9月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69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元。
★争议焦点★
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在职期间补签后,是否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于2019年8月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将合同起始日期补签到了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张某某已与公司达成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张某某并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对张某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高级法院再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败诉。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京01民终4397号、(2021)京民申4893号
★实务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后,多长时间内就应签订劳动合同?
现实中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后,把员工招进来,随后就安排上班,往往把签劳动合同的事情,就放在一边了,一晃一年半载的时间过去了,还是没有与员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在招工后,多长时间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根据现行的劳动法等规定,自从员工进入公司上班之日起,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自此开始用人单位就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履行义务时间就是一个月,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这样就给用人单位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损失。劳动律师刘志汉再次提醒,作为用人单位HR还是老板,如果属于劳动关系,务必在上班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如果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单位能否免责不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后补签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不该要支付双倍工资?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条款,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治。如果劳动者自愿且知晓补签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单位双方已经合意,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来进行事后补救,用人单位就不需再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前述案例中公司称双方已于2019年8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并据此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张某某虽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认可签名及捺印的真实性,其应对签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张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称合同补签行为属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但没有出示有效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单方行为,或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最终法院对张某某双倍工资的诉求没有支持。最后合肥律师刘志汉提醒大家,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按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作为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安排,应该先弄清楚再签名,不要对空白的合同或材料,以及自己都没有看明白内容的就签字,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极有可能对自己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