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6:13:5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上午开了一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庭审。这是案子,原告已经起诉过两次了,今天的庭审属于第二次起诉的第二次庭审。
估计这案子还会有第三次起诉…
即便我是被告的律师,我心里也知道,这不赖原告,原告花钱买了房,房本出现问题,自然是要想办法解决的,起诉维权是其权利,本就无可厚非。
无论是在刑事领域,还是在民事案件中,被告的过错及能力,显然都是人民法院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是一个朴素的法治原则(当然也不绝对)。但在本案中,原告一直在强调被告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显然,原告是基于被告的过错,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但是没有证据。也不可能存在证据!
在庭审中,我们明确提出了一个观点,被告方实际上也是这一事件的受害者。事实也如此。被告公司原负责人因本案的基础事实而被刑事侦查、羁押,虽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但历经刑事侦查、羁押的痛苦,此中辛苦自无需多言。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原告胜诉,被告也根本没有能力满足原告的诉求,最起码办证这件事情,就不在被告能力范围之内。
略微复杂一点的案子,原告起诉时,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还要权衡被告是否有能力履行原告的诉求。
法不强人所难,这是良法善治的题中之义。即便原告坚持起诉被告去履行其能力范围之外的事情,法院也根本不会去判被告做不到的事情。
所以,选择错了被告,不仅案件难以胜诉,即便胜诉,也达不成自己的诉求,竹篮打水,一场空。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