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0:16:0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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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集中与法官沟通的机会是有限的,大概有这几个机会。
第一个机会在于庭前沟通开庭时间、阅卷,这些沟通虽然不涉及到案件的实质内容,但是通过这个沟通可以基本了解法官、书记员或法官助理的态度,是否好沟通等。开庭时间、阅卷虽然是与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沟通,但是可以从侧面了解法官的基本情况。
第二个机会是庭审。庭审是最重要的、沟通时间最长的一次沟通,在这个沟通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系统的表述自己的观点、逻辑,将自己的证据告知给法官。针对法官的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等等。这应当说是最重要的沟通机会,是律师、当事人最需要掌握的沟通机会。但是,这个沟通时间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第三个机会就是庭审之后的沟通,这个阶段的沟通是为了再次向法官传达自己的观点。因为庭审之后,并不会立刻做出判决或裁定,在间隔时间比较长了之后,法官对双方的观点就会存在一些模糊。
有一些问题,当事人也会存在疑问,在存在疑问的时候,当事人是需要及时和法官沟通的。
在和法官沟通的过程中,既可以解答自己的疑问,也可以了解法官的想法和思路,从而预判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