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6:32:43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就是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在就业的时候,必须要向有关单位报告。前科报告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犯罪惩罚的力度,预防犯罪的发生。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尚未建立成年前科人员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受制于前科报告制度,前科人员一旦入刑,不论犯罪的类型是过失还是故意,情节是否轻微,也不论犯罪行为已经过去多少年,前科人员都会终身被打上犯罪的烙印,导致前科人员就业困难。不仅让前科人员难以重新融入社会,工作处处碰壁,而且前科人员子女甚至亲戚升学、考公务员也会受到影响。增加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在前科人员中,“醉酒驾车型”的危险驾驶犯罪自2011年以来,超过盗窃罪,成为刑事犯罪第一罪名,每年约占刑事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每年约有30余万人被判有罪,数万家庭受到影响。2006年,浙江省文成县招聘32名公务员,综合成绩第一名的大学生兰某某因为其大舅曾犯有盗伐林木罪,没有被录取,虽然经过一审、二审,仍然败诉。
那么,有条件的消灭前科人员犯罪记录,是否会导致犯罪率上升呢?其他国家的研究表明,相比犯罪记录未消灭者,消灭了犯罪记录的人在犯罪记录消灭之后的一年内,再次犯罪的概率降低了2.2个百分点;之后3年内,再次犯罪的概率下降了4.2个百分点。
因此,有条件的消灭犯罪记录,重新赋予前科人员正常的法律地位,可以根据不同犯罪类型,分类实施前科消灭制度,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建立前科人员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区别对待不同犯罪类型的前科人员。对于过失性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危害性不大的前科人员,依申请启动犯罪记录消灭程序。
2.针对不同行业细化前科报告制度。除对于从事特定职业,如幼儿园老师、公共运输行业驾驶人员等职业继续严格限制前科人员进入以外,其他行业可有条件的免除已消灭前科人员的报告义务。
3.建立网络公示联动机制。前科人员犯罪记录按规定消灭后,相应的网络平台应将犯罪记录信息撤回,不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