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7:03:0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武某与妻子林某于2017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武某一随父亲生活,女儿武某二随母亲生活。2021年3月,武某以林某已再婚生育无暇顾及武某二为由,请求变更武某二由自己抚养。林某认为其与现任丈夫对武某二尽心尽责,不同意变更武某二的抚养权。
林某没有武某诉称的不适宜或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武某工作稳定且有固定居所,自己和再婚妻子都有意愿和能力抚养武某二,武某二随父亲武某或者母亲林某一起生活都是可以的。但武某二已年满8周岁,在跟谁一起生活的问题上应尊重武某二的意愿。法院在征询武某二意见时,武某二明确表示想和哥哥在一起、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
某法院遂判决变更抚养权,武某二由父亲武某抚养,林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虽然林某并不存在不适宜或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但年满8周岁的武某二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相应的认知能力,其作出跟随父亲生活的选择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武某、林某以及人民法院都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瀛台律师提醒】
爱,是付出,不是施舍;爱,可以给予,但不能强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