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7:26:47来源:法律常识
事件回顾
近日,浙江宁波,张先生将车停在银行门口,在ATM机上为孩子存2万元学费,分2次存入。第2次存款时,汽车鸣笛催张先生挪车,他以为钱存进去了,便出门挪车。交学费时,张先生发现账号里只有1万,他立即报警。经调查,张先生放钞时没点击确认,随后吴某戴着头盔将放钞口的钱偷走。目前,吴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万已退还给张先生。
律师解读
就此事件,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招投标事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怡飞律师近日接受了法治网《法治视讯》栏目的邀请,就吴某的行为该如何定,可能面临什么法律处罚、若张先生未追回,银行是否该担责等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解答。
赵怡飞律师指出,首先该男子将张先生放在银行ATM 机里的钱拿走的行为构成盗窃行为,依法涉嫌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张先生未追回,造成损失。那么银行是否担责?关于这一点赵怡飞律师表示,要看银行是否对顾客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是否有安排保安或者有提示性话语提醒顾客注意存款安全? 如果没有的话,银行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如果银行尽到了安全提醒的义务,那么银行不承担责任。
律师介绍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招投标事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在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实习,现执业于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诉讼经验丰富、办案风格严谨,善于从事实及法律的缝隙中寻求最佳突破口。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等诉讼及非诉业务。自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待人诚信、勤勉敬业,致力于通过精湛的业务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有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专业领域:
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以及刑事案件。
经典案例:
1. 去哪网前总裁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2. 北京颐佳医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效一案(钱款全额返还);
3. 丰台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顺利取保;
4. 天津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判处缓刑;
5. 福建漳州陈某某走私朝鲜煤炭一案;
6. 河北邯郸张某某挪用资金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