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7:44:2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婚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一、对于女方婚前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不作为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二、如果男方在婚后提出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属女方所有,绝无争议.不得产生任何纠纷;三、如果女方在婚后提出离婚,婚后共同财产按婚姻法正常分配;四、离婚手续办理前,男方必需额外给予女方伍拾万圆补偿费(含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五、双方所生孩子归女方所有即监护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给予孩子贰仟圆生活及学习补助费,每月5号前支付给女方;六、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1、男女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七、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律师认为:
关于《婚内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六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子女抚养、补偿费等问题达成的《婚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签订的,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