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7:43:4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对丹阳法院“疑似暗箱操作解除老赖限制出境” 开展调查的通报》。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反映我市丹阳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疑似暗箱操作解除老赖限制岀境”,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此,我院党组高度重视,于11月26日迅速成立由执行局、监察室、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调查组将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从速彻查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我院将对全市法院执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督查整顿。
此前报道:
11月23日,丹阳市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老赖要出国,疑似经暗箱操作解除限制出境”一文相关情况的回复》,就11月5日“法治江苏”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老赖要出国,疑似经暗箱操作解除限制出境》一文,在《法制日报》记者介入采访18天后公布初步调查情况。
此前报道:
法院回复欢迎媒体监督
丹阳市法院在回复中表示:媒体报道后,我院及时传唤了被执行人吴某某,镇江中院执行局也会同监察室等部门对文中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
回复称:经查,2018年8月16日,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作出对被执行人吴某某、魏某限制出境决定。后经被执行人申请,2018年10月17日,我院案件承办人使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的文书模板准备制作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该文稿未正式使用,未向当事人及出入境管理部门送达,但也未在系统中删除。
2018年10月22日,承办人另行制作了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于10月23日将该决定书报由上级法院送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解除限制出境手续。
调查中,我院向丹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了解,自出境限制解除后,吴某某无出境记录,魏某有数天去澳门的记录,现均在国内。
回复中称:现我院已更换案件承办人,对吴某某、魏某重新采取了限制出境等措施。同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封,并已将该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回复还表示:目前,对举报人手中所持有的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的来源,我院将进一步调查。对解除限制出境的执行行为是否应当追究责任,已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丹阳法院作出表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公开有关信息,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欢迎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解除出境决定出现两个版本
《法制日报》记者11月5日刊发质疑文章后了解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文反映情况高度重视,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亲自对记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部署,镇江中院纪检、执行部门数日内即组成调查组,期间约谈了举报人,听取了相关诉求。江苏高院执行局亦对此案情况高度关注。
调查中,记者不时得到江苏高院、镇江中院的情况反馈,其中就包括丹阳法院在法院内部调查中提到的“模板说”、“被执行人异议说”等。
在“模板说”中,如丹阳法院回复的“案件承办人使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的文书模板准备制作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该文稿未正式使用”,但记者获得的该案律师在此前阅卷中用手机拍摄的《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系该案承办人电脑中的,且盖有“丹阳市人民法院”红色印鉴。
看起来,或许是举报人、律师对法院内部不小心自动生成的模板,有严重误解、误会,从而引发举报投诉和媒体关注。记者暂且不论律师反复强调的“法院从未否认存在过那份解除决定书”是否属实,但此前律师提供的一张微信截图却显示,律师将此包含“双方达成和解”等解除限制出境法定事由的“模板决定书”发给丹阳市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沙军荣提出疑问的时候,却没有给予任何解释和回复。
“为何对外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书存在电脑系统中,对外发生效力的反倒在电脑系统、卷宗里踪迹全无?”律师还质疑说,文件录入系统都有原始数据,时间是改变不了的,如果法院愿意深查下去一定能彻底搞清楚。
记者关注到,法院回复中涉及的2018年10月22日承办人另行制作的《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也就是法院认定是一份“合法”的决定书,并未对内容仔细说明。
但记者却拿到了这份10月22日的《执行决定书》(法律文书名称并非《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其中对被执行人被解除限制出境的理由,表述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异议审查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吴全强、魏新解除出境限制。”
记者查询《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明确为“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但该法条中并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就可以解除的条款。
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必须准确、严谨、零差错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司法的公正性和群众对司法信任度,但丹阳法院却对此问题含糊其辞,也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处理,不禁令人生疑。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获得了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出入境情况的详细说明,显示吴全强在法院限制其出境和解除出境期间,无出境记录,但同样系被解除限制出境的被执行人魏新,却有前往澳门的出境记录。
较为迅速的是,11月8日,丹阳市法院重新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记者还获悉,基于被执行人吴全强尚有其他案件未执行,法院对其采取了“限高措施”,按照规定,被执行人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将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住宿星级酒店、旅游度假等高消费。
但11月12日,被执行人吴全强却疑似出现在北京。“不排除他可能用其他方式去(北京)的。”镇江法院一位领导解释。
“我11月11日陪同举报人徐亚芳在镇江中院,与调查组成员中院执行局张处长等四人当面沟通中,明确提出可以对后面一份决定书进行鉴定。”律师赵锦光说,当时就要求对被执行人申请和决定书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最终他们没有拿出来,但当时整个谈话过程都有同步录音录像。
举报人和被执行人互相举报
记者发稿前得知,11月20日,该执行案件申请人徐卫华的代理律师徐竹兰签收了一份最新的裁定书。
这份落款为11月12日的丹阳市法院执行裁定书,其中明确:“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本院2017苏第118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依据的债权转让被一审法院撤销,现二审法院正在审查过程中,裁定中止该民事判决的执行。”
但记者却发现,该份裁定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其中依然有审判员沙军荣名字,并未像丹阳法院回复的“我院已更换案件承办人”。
“吴全强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又突然中止执行了!”律师赵锦光分析说,即便是如裁定所说一审法院(镇江中院)又撤销原来的判决书,但二审江苏高院并未判决。
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还惊异的发现,针对最新的所谓“徐卫华与吴宏伟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早经过(2017)苏118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合法有效。目前尚不清楚丹阳法院为何又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记者还获悉,随着事件不断发酵,该案的情况可谓“扑朔迷离”,令人大跌眼镜。目前另一举报人汪东峰举报被执行人吴全强单位行贿、骗取贷款。而被执行人吴全强举报汪东峰涉黑涉恶,骗取贷款。
但记者尚未获得办案机关印证。
截止发稿前,丹阳法院并未主动联系记者解释相关情况。
本报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
文字:法制日报记者 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