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诉不判离找律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北京

时间:2022-10-20 06:36:0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郭莉莉与李大会于2007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郭莉莉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做出李大会(2015)昌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郭莉莉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一,2015年4月26日,郭莉莉与李大会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因男方拆迁占用女方郭莉莉个人40平方米评价购房资格,现双方财产约定如下:2014年7月男方将位于昌平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占用女方购房资格这套房)出售,房款在男方处,现就该房款约定如下:1.房款中60万元(陆拾万元)归女方,其他归男方。2.男方名下的其他存款归男方所有,女方名下的其他存款归女方所有,3.男方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由男方自己承担,女方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由女方自己承担。4.女方名下车辆福克斯×××车驾号xxxxx由女方母亲全额给女方购买,归女方所有。在审理中,郭莉莉认为协议是对双方财产的约定;李大会提出该协议是双方为了到民政局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后因民政局调解双方未离婚,故该协议已无效。

另查二,2013年3月12日,李大会及其母亲沈贵溪(买受人)与北京AB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京房权证昌字第xxxxx号,填发单位为:昌平区建设委员会;该商品房房屋坐落为:昌平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62750元。2014年6月3日,李大会及其母亲与朱依依就昌平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大会及其母亲沈红霞以775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朱依依。

另查三,2008年8月,郭莉莉取得了车牌号为×××的福特福克斯汽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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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中,李大会提出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曾试图改善夫妻关系,但未果。郭莉莉提出其有婚前财产,具体包括抽油烟机、燃气灶、三星电视机、电冰箱;李大会提出上述财产都已不存在。郭莉莉提出汽车应归自己所有;李大会对此表示同意。郭莉莉提出双方婚后曾替李大会母亲偿还过债务;李大会对此不予认提出是在婚前偿还。李大会提出其有债务,但表示由其个人偿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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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郭莉莉曾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给予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现郭莉莉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表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虽然李大会提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其未就此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因此本院对郭莉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均同意福特福克斯汽车归郭莉莉所有,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郭莉莉主张的60万元一节,虽然郭莉莉提供了《协议书》,但涉案房屋涉及案外人,故对于因该房屋出售的价款的分割问题,亦涉及案外人,故应另案解决。关于郭莉莉主张的婚前财产一节,因其未向本院提供其婚前财产存在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郭莉莉提出的婚后曾代李大会母亲偿还债务一节,李大会不予认可,就此郭莉莉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李大会提出的其名下的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一节,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莉莉与被告李大会离婚。

二、福特福克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归原告郭莉莉所有。

三、被告李大会所欠债务由被告李大会负责偿还。

四、驳回原告郭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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