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8:06:39来源:法律常识
以下文章来源于白玉闻道 ,作者叶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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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自古以来中国就处于一个人情社会当中,办理一些重要的事项时,人们往往会习惯性地去请托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去争取在事项中优于他人的条件。这样的习惯似乎已经刻在了每一个中国人的骨子里,那么司法领域自然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请托现象。
所以,在一些诉讼案件的咨询当中,我经常会被当事人问到和法院的关系怎么样,相信被问到这个问题的同行不在少数,关心这个问题的当事人更不在少数,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律师和法院打交道这件事。
为什么当事人要关心律师与法院的关系?
我相信当事人关心律师与法院关系如何这个问题,最核心的诉求一定是希望律师可以通过其对法院的影响力,在案件的最终裁判上争取一个更加有利的结果。
众所周知,所有的案件进入法院之后,都是分配到特定的法官手里进行办理的,因此当事人实际上需要的是律师具备影响负责其所在的案件的法官的能力。因此当事人实际上是希望律师可以点对点地“搞定”法官。
所以当事人问“律师和法院的关系硬不硬”时,背后隐藏的潜台词是“律师能不能通过和法院某一位领导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来影响我所在案件的审理法官,让这个法官在处理我的案件时能够有所偏向,使我在案件中获得更有利的结果”。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事人的真实诉求是希望律师能够给案件主审法官施加足以决定案件结果的影响,而之所以询问与法院的关系如何,是因为很多当事人本能地认为,对案件主审法官施加影响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人情关系来影响,谁叫这是一个人情社会呢。
我们很难简单地用是或否来评价上述命题是否成立,要想判断律师能否通过人情关系向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影响法官审理案件的因素有哪些。
当法官在审案子时,在思考什么?
很多的案件当事人,甚至部分律师都不知道,法官其实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
一方面,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官受到的制度约束不可谓不多。如果法官在工作中出现差错,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极端情况下可能还会面临着刑事责任。前段时间引起业界极大争议的王成忠法官枉法裁判一案,更是让法官们本就不富裕的职业安全感雪上加霜。
另一方面,法官处在社会矛盾的中心,面临着正反双方的零和博弈,同时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等制度,可以让整个社会的民众对法官在工作中的一举一动了如指掌,所以可以说每一位在一线办案的法官,都将不可避免地直面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情绪,而这些情绪天然地因为立场的不同而被分成了两面。
也就是说法官的审判工作,几乎必然遭至一方的不满情绪,甚至还有可能同时遭至两方的不满情绪。如果这些情绪出现在一些不理性的人的身上,则有可能会直接转化为对法官在人身或精神上的伤害,比如前段时间令人痛心的湖南高院法官被害一案。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思考的首要问题永远都不是获得多少收益,而是考虑如何规避风险。也就是说,法官是否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可以说基本上取决于该影响是否会改变其职业风险。如果外界的影响会降低法官的风险,那么法官会非常乐意接受,反之法官则极有可能拒绝。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那就是仅凭人情关系,很难改变法官对案件的实体裁判结果,相信这样的结论可以打消很多问询律师与法院关系如何的当事人心中的想法。
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从法官那里争取到什么?
尽管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无法对法官的裁判结果形成影响,但是作为律师,还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法官,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条件。
(一)专业上的认同
相信很少有法官会拒绝律师提出的专业意见,因为律师向法官作出的专业意见,可能会对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提供帮助,那么实际上也是间接起到了帮助法官降低风险的作用。因此,专业永远是律师打动法官支持己方诉求的最佳方式,也应当是当事人选择律师的首要考虑因素。
(二)更好的调解和解力度
相比判决结案,案件以调解或者和解结案,对法官来说既化解了双方矛盾又消除了错案风险,与此同时案件的调撤率也是法院内部对法官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调解和解结案不仅降低了法官的风险,甚至还增加了收益。
如果律师通过和法官的良好互动,让法官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案件的调解,相信多数法官都会欣然答应。而对于当事人而言,获得法官在调解上的更大力度的支持,就是增加了案件顺利解决的可能性。
(三)时效上的利益
对于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他们的利益有时不仅仅体现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也可能体现在案件的处理进度上,比如有的当事人希望案件尽快判决以实现自身权益,有人希望案件可以延缓案件判决的进度以留出更多的和解空间。
不同的当事人对于案件时效有着不同的诉求,而几乎所有的法院都是处于案多人少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通过与法官的沟通,让法官对这些本来必须要完成的工作在完成的时间上给到己方当事人更多的倾斜,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争取。
所以律师不像有些当事人所想的可以让法官言听计从,但也并非不能向法官施加正确合理的影响。在我看来律师与法官真正的关系,其实就是在于律师可以与法官在案件上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目的是在不增加法官风险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而这样的一种良性互动,完全可以通过律师深厚的专业功底、优秀的沟通技巧以及良好的业界口碑来实现,中国社会传统的那套人情关系,我只能说可以但没必要。
尽管司法实践当中依然存在着不少没有暴露在阳光底下的律师与法官的非正常交流,也的的确确有不少当事人通过这样的方式在司法程序上取得了更多的利益,但是这样的行为会随着司法环境的改善而越来越没有立足之地,一如前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依然没有逃脱其应有的制裁。所以我相信,绝大多数的法官一定会更加青睐选择与其良性沟通而非通过人情关系施加影响的律师。
所以,再有当事人问到“律师与法院的关系硬不硬”这个问题的时候,这篇文章就是最好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