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8:35:36来源:法律常识
————————————————————
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
2019年度大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及“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结束。
SHOW!!
优秀案例
为促进我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服务质量提高,市司法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大连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及“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评选过程
此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依据《大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公平公正评查,共抽取区市县10家区法律援助中心卷宗46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卷宗10本,共56本。
从评查情况看,整体质量较好的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甘井子区、瓦房店市。案件的申请和受理均符合法律援助规定,材料齐全,承办律师能依法履行职责,合法办案,证据材料收集齐备,查阅卷宗认真详尽,代理意见有理有据,辩护意见观点明确、论证清晰,案件均圆满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评选点评
此次“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市公法中心及区市县法援机构共选送法律援助案例 20 篇,涉及刑事辩护、交通人身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农民工讨要工资等方面,
案例具有办案程序合法、引用法律依据准确、工作方法得当、社会反响良好等共同特点,反映出我市法律援助律师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评选结果
此次共有9个优秀案例入选
·优秀案例·
优
残疾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市公法中心周升华、李宏翔、李春阳等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3日,大连12名残疾人和沈阳、辽阳等地共49名残疾人自发组织、自行租用沈阳某旅游汽车公司一台大客车从沈阳出发赴海南、广西旅游。18日,由于雨天路滑,由司机柴某某驾驶的大客车在路经广西北海合浦县时发生翻车事故,7人死亡,其余全部受伤。其中大连籍12人中2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在北海市急救,其他8人在当地人民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立即赶往现场,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实,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是由于柴某某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并且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49名残疾人无责任。残疾人家属接到通知后,陆续赶往北海,得知该起事故车辆所属沈阳某旅游汽车公司,并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于是,被害人家属就医药费、护理费等相关问题与其进行沟通,对方同意先行支付医药费,但对于其他相关费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此案,受到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责成各级残联牵头组成工作组协调处理事故,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谐。2018年3月28日,市司法局收到市残联函,请求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选派律师前往广西北海,协助市残联“3.18”事故工作组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根据局领导批示,市公共法律服务选派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李宏翔律师和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李春阳律师连夜赶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根据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合死亡、重伤、轻伤的不同情况,分析了理赔的法律依据、标准和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在受伤家属见面会上,李春阳律师就本次事故的责任主体、理赔项目、赔偿标准、计算方式、诉讼程序、诉讼周期、证据收集等进行了讲解,并一一回答了家属的提问,会后律师还留下电话,表示随时接受家属的咨询。家属们表示,通过律师的讲解,心里有了底,松了一口气,相信法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下一步理赔中会为他们争取最大利益。律师还指导两位轻伤家属与保险公司如何达成调解协议。对转院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说明。
此案,省市领导高度重视,且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力大,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李春阳、周升华等6名律师,为被害人及家属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受指派后,李春阳、周升华等六名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遇难者家属,针对案件相关的具体情况,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向遇难者家属说明焦点问题。需要遇难者家属决策本案被告以及诉讼请求。
一、针对本案人身损害权利请求人与赔偿义务人主体界定,本案一方面是因为柴谋谋驾驶车辆导致人员伤亡产生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车上伤亡人员与沈阳某旅游汽车公司产生客运合同违约责任。故本事交通事故行为涉及侵权与违约竞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律师向遇难者家属说明,本案要择一选择,并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产生原因、规则原则、义务主体、举证责任、责任形式赔偿范围诉讼管辖等方面进行具体说明了,选择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利弊。考虑到柴某某被刑事立案,起诉柴某某时间可能过长等因素,选择侵权之诉。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近亲属作为原告,最终并选择沈阳某旅游汽车公司,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进行诉讼,明确了本案的主体。
二、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律师向遇难者家属告知其依法可主张的赔偿范围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同时,帮助其梳理证据,与原告共同对交通票据、医疗票据、食宿票据等进行一一核对、分类、汇总、核算索赔的金额及范围并确定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并帮助被害人及家属书写了起诉书。考虑到本案的管辖法院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路途比较遥远,李春阳、周升华等六名律师决定代为立案、开庭、调解。
2018年11月26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组织开庭调解一名当事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的案件,被告沈阳某旅游汽车公司和被告某保险公司出席了本次庭审。在调解过程中,因为本案在沈阳某法院起诉,受害人户籍在大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所以,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计算基数产生了沈阳和大连不同的赔偿计算标准。
我方在调解过程中提供相关受害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其系城镇户口,并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时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三十条规定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时,应当就高不就低,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经过反复调解确认,最终按照大连标准计算,受害人家属拿到共计608582.5元赔偿。
其他受害人均在6位律师的帮助下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自身权益。
案件点评
拿到赔偿后,被害人及家属对两位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并表示感谢。本次事故的其他受伤人员也送来了一面绣有“情系人民 鼎力相助”的锦旗对律师的帮助表示感谢。
本案是一起残疾人法律维权案件,残疾人作为特性突出的一类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人身受到损害时的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进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从法律角度上来讲,这个案例并不是非常复杂,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处理法律纠纷的基础上妥善安抚被害人及家属的心理,耐心细致地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机动灵活地转变思路,提出调解方案,帮助被害人及家属尽快拿到赔偿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为残疾人事业做更多事情,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一名律师,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在办理法律案件时始终坚持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持清醒的头脑,尤其是在办理影响重大的、涉及到国家政策或社会稳定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积极协助政府、法院从法律层面化解矛盾,做到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出一份力!
优
故意伤害案
沙河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崔涛,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劳动争议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张某(化名)因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向大连市沙河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张某申请法律援助。大连市沙河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受申请后指派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崔涛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详细查阅卷宗,仔细查看案发当时的视频证据,认真听取受援人的陈述,认为受援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故此最终确定为受援人进行无罪辩护。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向法庭详细阐述分析案情经过,仔细分析案件证据,最终促使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本案起诉。
就受援人张振峰被指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大连市沙河口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5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某存在如下犯罪事实:
2018年04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红旗东路银记烧烤店一楼吧台附近,与被害人刘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互相殴打, 张某随手在地上捡起一个碎成一半的空啤酒瓶子将刘某腰部扎伤,经鉴定,刘某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没有受起诉书内容及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拘束,而是将重点放在案涉证据的审查上。在仔细审阅、分析及对照本案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多份笔录的基础上,对本案的12份视频证据予以重点审查,在逐帧播放每一视频证据的过程中,对案件发生时每一秒时间单位中当事各方的行为进行了清楚认定和描述。在取得事实根据后,及时约见受援人,向受援人详细了解案件发生时的详细情况,与查阅卷宗和审看证据所认定的事实进行比照,最终确定了如下案件事实:
一、 本案并非单纯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即受援人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张某之所以实施本案中对被害人刘某造成伤害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从视频录像中清晰可见,受害人刘某在案发时,强行突破众人的合力拦阻,将本案另一当事人王某推入令人无法逃离的吧台内进行殴打,致使王某的人身安全处于极度极度危险的状况。在被害人刘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且此种不法侵害的危险性无法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被告人将随手捡起的碎酒瓶扎向刘某,完全是为了制止被害人刘洋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不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
二、从视频证据中可以清楚确定,在被告人张某赶至被害人身后之前,刘某已经用拳头对王某进行了多次殴打,在被告人位于被害人身后的那一刻,被害人回身并抓起把台上的白酒瓶,意图用酒瓶对王某继续进行殴打。如果任由被害人继续殴打的行为进行下去,将会对王某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由此可以确定,为制止被害人可能造成的危险所采取的行为具有现实紧迫性;
三、被告人张某将酒瓶扎向被害人,迫使其停止不法侵害,消除了被害人所具有的危险性之后,立即将手中持有的碎酒瓶抛掉,并随即离开吧台与刘某脱离接触,没有对被害人采取任何进一步的伤害行为。上述案件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就是为了制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不是以故意伤害刘洋为目的,被告人不具有对刘某进行伤害的主观故意;
四、本案中,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物品,并非被告人精心准备或者提前准备的凶器,也不是被告人蓄意选择的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武器,而是被告人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场随手捡到的碎酒瓶。由此可见,在本案被害人刘某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之前,被告人张某并不存在蓄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只是在被害人对他人进行不法侵害后,为了制止此种不法侵害将会造成的危险,才采取的行为;
五、从案件全部过程来看,为制止被害人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被告人张某仅仅是用随手捡起的碎酒瓶扎了被害人一下,在被害人停止不法侵害之后,被告人立即扔掉手里的碎酒瓶,并立即脱离与被害人的接触,没有再实施任何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行为。上述案件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人张某实施的行为,仅系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适度且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意图系为制止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其所实施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并且也没有在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完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以上述案件事实为根据,以正当防卫为案件定性,为受援人做无罪辩护。在质证阶段,当庭播放视频证据的过程中,将案发时每一秒内所发生的关键案件事实,逐一向合议庭进行说明,并将被告人张某所实施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法律要求的细节进行详细阐明。
承办结果: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点评
在故意伤害罪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人比较容易受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所阐述情况的误导。本案中,援助律师坚持从案件的基础事实入手,审慎考察案件的客观事实,特别是对案件所涉十二份视频证据,采取关键时间段逐帧播放、按秒确定当事各方行为的方式,尽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以正当防卫为辩护要点,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优秀案例·
优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
瓦房店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王成忠,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工伤待遇艰难索赔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曲某在大连某公司从事护海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7年2月,曲某晚间看护用果木烧炕,不幸一氧化氮中毒,被紧急送到瓦房店市中心医院,经过高压舱两天两夜抢救,终于保住了性命。但是,由于中毒过深,后遗症严重,大脑严重损伤,近乎于痴呆之人。经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九级”。
曲某与公司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根据鉴定结论,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责全部工伤员工待遇。曲某监护人多次到公司要求继续支付曲某工伤待遇未果,无奈之下,曲某监护人找到瓦房店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2019年5月初,曲某在弟弟陪同下与指派的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忠(下称王律师)见面。
王律师接案后,先后与当事人详细面谈三次,掌握了基本案情,研读了所有的证据资料。他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代理仲裁能够胜诉。
由于得知曲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该公司不同意支付二次鉴定等费用,王律师在取得当事人同意后,果断作出决定立即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于2019年5月,向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仲裁申请,当日立案。
2019年6月11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对曲某坚持按省再次八级鉴定结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级别)差额部分12438.60元,支付复查医疗费509.50元,支付交通费2000元,支付鉴定、复查的合理费用2000元,支付护理费65520元,支付申请人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前工资54840元,被申请人不同意上述请求事项。
为此,王律师逐一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大连市地方性法规进行辩驳,对曲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被申请人指派因公受到伤害,并经过省、市两级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工伤认定,申请人就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庭审中由于被申请人坚持已经给予九级伤残赔偿,对辽宁省八级鉴定结论不同意继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其他费用也不同意给付,因此双方调解未果。最终劳动仲裁庭合议后支持了省二次鉴定结论,裁决被申请人继续支付九级与八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7244元(6037元×60%×11个月-已付32599.8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病休期间生活费18854.99元,二次复查医疗的鉴定交通费1274.90元,合计27883.79元。仲裁庭对二次护理费及庭审中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
《仲裁裁决书》下发后,虽然法律授助告一段落,但曲某监护人坚持索要仲裁后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了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持。王律师提供无偿法律帮助,当事人经过两审诉讼,法院最终下达被告瀛寰公司每月支付曲某工资1520元的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由省、市先后出现两种不同鉴定结论引起的劳动仲裁,曲某在两年前的工伤评定九级并已经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那么两年后经过申请,省做出八级鉴定结论,是否应当由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差额补助?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公司针对第二次鉴定结论并未提出与其相反的证据证明,劳动仲裁支持了曲某工伤伤害增加的仲裁请求是公平、公正的。法援律师的及时介入及事后提供的法律服务,使当事人获得更多应得利益是值得称道的。
优
农民工讨薪案
中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杨静丽、李源韬,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55名情绪激动的农民工为了讨回欠薪聚集在中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中山区司法局迅速联系了法律援助律师。顾阳律师事务所的杨静丽立刻带队赶往现场,向在场的工人进行法律知识讲解,建议他们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讨回欠薪。
此后,顾阳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在短短十一天内多次接触被欠薪的农民工,因接近年底,其中一些人已回老家,只有其中的33名当事人完成委托。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完成了法律援助立案到法院诉讼调解的过程,帮助多名农民工在农历腊月三十拿到了部分欠薪,回家安度春节。春节过后,顾阳律师事务所继续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终于在2019年7月底,帮农民工讨回了而大部分欠薪,在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成功完成了此次法律援助案件。
承办结果:成功完成法律援助工作
案件点评
该法律援助案件发生在春节前夕,时间节点敏感;人数众多,多达55人;欠款数额较大,总计36万余元,但顾阳律师事务所杨静丽、李源韬等三位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通知后,以高度的责任心,不辞辛苦在短短不到两周的时间内完成了法律援助登记到法院立案以及配合法院进行调解拿回部分工资欠款的工作,使55名农民工安心回家过年。而且在春节过后,继续多次组织纠纷双方见面调解,终于帮助受援助人讨回了大部分欠薪,成功完成了此次法律援助工作。所以,该案件是一件成功的经典案例。
优
支付婚内抚养费纠纷案
金普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步兵,辽宁士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扶养费纠纷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受援人刘某(化名)身患尿毒症等恶性疾病,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花光全部积蓄,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没有了收入来源。他和妻子王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却不肯承担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在有正常收入的情况下不肯为丈夫治病,也不承担丈夫基本生活的日常开销,也不抚养一双儿女,造成刘某生活困难、儿女无力抚养、没钱继续治疗。故受援人刘某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向其妻子王某索要婚内扶养费每月2000元、儿女的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
2019年4月15日,刘某的父亲来到大连金普新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替儿子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热情接待,询问刘某为何不亲自前来申请,了解到刘某身患尿毒症等多项恶性疾病,一直在住院治疗,家里现在已经花光了所有积蓄,无力再承担剩下的治疗费用,刘某的妻子王某却离开了家里,既不去医院照顾丈夫,也不帮助承担医疗费和生活费,也不照顾孩子。实在没办法了,听人介绍才找到大连金普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来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听了解事情后,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认为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并且结合刘某重病在身不能前来的实际情况,由其直系亲属父亲代其填写相关文书,办理相关手续。并于2019年4月将案件指派给辽宁士林律师事务所步兵律师进行办理。
于法官收到案件后,步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办理此案,因本案涉及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矛盾,于法官与步律师都认为可以也应该进行双方调解来解决纠纷。
步律师又和被告多次进行联系,询问对方的意见,一直没有调解成功。于是,步律师再和于法官进行沟通,详细叙述了双方的情况和意见,于法官也同意步律师的这一观点,认为有调解的必要,再联系被告,一再的劝解。
承办结果:2019年7月3日,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于法官再次主持调解,在调解中,双方对陈年往事各执一词,于法官和步律师出面劝导双方,不要再纠缠过去的事情,要向前看,积极解决问题,而不是各自埋怨。双方在发泄完怨气后,终于可以坐下相谈。律师一面劝导刘某可以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一些扶养费金额,一面向被告说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实很严重,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是要承担责任的。经过于法官和步律师一天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支付刘某每月扶养费1000元,儿女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如果治病需要高额费用就将共有房屋出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终结。
至此,本案双方都达到了满意的结果,于法官和步律师也很欣慰一个家庭保住了,以后夫妻双方和孩子也可以共同对抗病魔,重新过上幸福的生活。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涉及到的问题却是当下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家庭因为种种原因受到考验,夫妻一方往往会冲动的做出错误的决定和行为,而导致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甚至反目成仇。在此情况下,法律援助的责任是尽量挽救家庭,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为案件而做案件,只解决案件的诉求不顾后果。本案经过法院的法官、援助律师、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等的共同努力,圆满解决了受援人的困境,也不至于让双方走到离婚的地步,反而有些话说开了会促进双方的相互理解,维护了家庭的安稳和社会的和谐,这才是法律人的初衷。
·优秀案例·
优
15名职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苏环海,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劳动争议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罗某(化名)等15名职工在某公司分别从事会计、库管、司机等工作,长达7年。工作期间,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劳动报酬拒绝支付。职工发现公司的资产和车辆被老板非法转移的不正常现象,十分着急,资产正在流失,维权十分紧迫。
2019年5月14日,罗某等15名职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于公司老板转移资产,职工人心惶惶,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一边安抚职工,一边耐心了解职工们的援助诉求。经审核,申请法律援助的15名职工中,有9人系农民工,符合援助条件,由于其他人员为大连城市居民,未出具困难证明,不符合援助条件,但考虑此案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经过研究,援助中心决定“以点带面”方式进行法律援助。即案件证据材料由律师全部帮助整理,法律流程全部由律师交代清楚,在开庭时,由律师代理援助的9名受援人先行进行诉讼程序,其他未进入援助人员按照律师先期完成的诉讼程序提交证据材料,并认可律师的辩论观点和意见,一并纳入同案审理。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当天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苏环海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受援人,仔细询问案情,主要围绕职工所关心的欠薪诉求进行分析,告知职工们因缺少没有确实可行的证据材料证明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需要及时想办法进行补充,职工们听了苏律师的法律分析后,觉得非常有道理,表示同意。苏律师登记在场受援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诉求以及相关证据,为开展下一步的法律援助工作创造条件。
根据前期协商方案的要求,苏律师加班加点为职工准备劳动仲裁所需要的委托书,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得了新的证据资料:1.通过调取的车辆违章处罚记录(因受援人大多职业为司机)和车籍信息,充分说明了申请人的驾驶人身份,证实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调取当事人的银行打款记录,证明了月工资数额。为了随时了解受援人的心态变化,并满足受援人法律咨询的需求,苏律师主动建立了受援人员沟通联络微信群,通过网络通讯手段及时进行案件的协同和处理,受援人有疑问或不解的,可以随时向苏律师进行咨询,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援助案件的进展。
“以点带面”进行法律援助的方式,援助律师先同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仲裁协商,并得到认可。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仲裁于2019年5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开庭10日前证据交换时,被申请人通过仲裁庭获得了我方的相关证据目录和证据副本。我方的证据材料组织十分详实,包括了所有人员同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含工作派遣记录)、同单位财务的欠发工资记录、索要工资的聊天记录、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承诺支付工资的语音记录。单位方经过了仔细研究分析,发现其根本没有胜算的可能性。
于是,单位在开庭之日,派遣一名财务人员在庭外等待同我方进行交涉,一再要求本案能调解结案。经过庭前调解,双方有较大的差额,没能达成协议。苏律师认为在庭前调解暂时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尽快胜诉,以利于及时维权,于是,再次请求仲裁庭立即开庭审理,终止调解程序。对方单位的工作人员迫于证据上的巨大压力,自行放弃庭审权利,没有进入庭审审理阶段。仲裁庭按我方要求,进入仲裁庭审程序,庭审分两次进行,首先,先由援助律师代理的9人进入第一次庭审,苏律师从举证责任分担、采信使用证据等方面据理力争,并出示了详实的证据材料,充分说明了拖欠工资的事实,所有相关人员到庭进行旁听,援助律师代理第一次开庭完毕后,随即进入第二次没有被法律援助的人员开庭,其他没有法律援助的人员全部按照律师代理的第一次庭审先期形成的证据顺序和笔录观点,对律师的观点给予认可,简单而顺利的完成了审理。
二次审理完成后,所有人的维权活动全部完成,并实际被法律援助完全覆盖。庭审完毕后,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申请人一方同单位方继续进行庭后调解工作,后因社保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案件依法进行了裁决。
承办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后,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24.16万元,被申请人没有上诉。裁决生效后,援助律师通过先期建立的诉讼微信群,继续指导当事人进行后续的执行活动,代为书写了执行申请材料,当事人顺利进行了执行申请,分期执行款项已经到账,本案办理得到了受援人的一致好评。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维权的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该类纠纷涉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及社会稳定,妥善处理,避免过激事件发生至关重要。本案的亮点是: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安抚和疏导职工情绪,援助律师能够迅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在受援人没有确实可行的证据材料证明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的前提下,能够通过正确合法的方式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案件败诉;在案件援助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有些人员无法进入援助程序,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采取“以点带面”共同维权的策略,在客观情况和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所有人员均得到了律师的帮助,这种“以点带面”的诉讼援助策略,节省了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更是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值得今后在群体案件中进行推广。
本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也创造性地进行了“诉讼维权微信群”的建立,律师在微信群中,随时解答劳动者的各种问题,充分运用了网络通讯手段为尽可能多的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提高了援助效率,在法律援助阶段完毕后,继续帮助他们申请执行、解答各种法律疑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彰显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评选目的
开展“2019年度大连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及“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和覆盖面,更好的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更加优质、高效发展。
1 【瓦房店市】普法宣传还可以这样干?好评!
2 【提示】单位发工资可以不发工资条吗?来看权威解答→
3 【禁毒专栏】抗疫天团钟南山、李兰娟、张文宏助力禁毒: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法律咨询请发至后台
编辑【法律咨询】+咨询内容,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值班律师会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