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7:20:07来源:法律常识
红网时刻永州2月26日讯(通讯员 邓忠宝 张莺)“感谢司法所帮忙,让我的赔偿金终于有了着落。”2月26日,王某到东安县井头圩司法所致谢。去年8月,王某乘坐的三轮电动车与唐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严重,一直得不到赔偿。后在司法所的倾力调解下获赔34.8万元。
2020年8月6日上午9时,唐某驾驶一辆农用运输车从东安县井头圩镇新塘村往井头圩镇街上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开町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吴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吴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受重伤瘫痪在床,已花费治疗费用数万元,家属情绪较为激动。因王某上有父母,下有未婚儿女,家庭生活压力较大,因此要求唐某一方赔偿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但因赔偿数额差距太大,双方僵持不下。2021年2月7日,王某到井头圩司法所申请调解。
2月8日,井头圩司法所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关于事故发生的缘由、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根据交警大队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认定书,唐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且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农用运输车,操作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违反规定载人,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个原因。而王某系无牌三轮车上乘坐人,无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综合认定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家属按照计算标准向唐某提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金34.8万元。唐某表示自己目前收入微薄,一下子拿不出这么高额的赔偿金,双方都不愿让步。调解员耐心从法、理、情上启发疏导,经过三小时的劝导,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34.8万元的赔偿金由唐某分期偿还给王某家属,分40个月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