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8:37:59来源:法律常识
在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意外受伤,该如何维权?是不是公共场所管理方贴出了“安全警示”,发生了意外事故,就能够免责?
三湘都市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了多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例,以案说法,谈谈在公共场所遇到突发意外时,该如何从容应对。
■记者 杨昱
案例一
小区停车场摔伤
业主索赔24.7万元
众所周知,地下停车场若是通风设备不佳,就会出现返潮,稍不注意,很容易踩滑摔伤。家住长沙新城新世界小区的邓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
2018年5月1日上午10点多,他来到小区地下停车场。灯光昏暗、地面潮湿,还有油渍没有及时清理,快走到自己车位时,邓先生双脚一滑重重摔倒在地,当即昏倒。几分钟后,他慢慢清醒,却发现身体无法动弹。四周无人,只好强忍着疼痛爬上小车,给妻子打电话呼救。
妻子、儿媳闻讯来到现场,立刻给物业打电话。多次电话催促后,物业公司安排了一名女员工及小区保安到现场拍照留证,事还没处理完两人又离开现场。
进医院检查,邓先生T1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13天,医药费9.4万元。后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需1.6万元左右,误工期评定为6个月,护理期3个月,营养期3个月。
邓先生生气的是,他摔伤后物业公司不闻不问。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地下车库视频,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主动协商赔偿事宜也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他把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地下车库的管理、维护义务,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类似于油脂物质,导致自己受伤,索赔24.7万余元。
【法院认定】
双方过错,物业负主责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在小区地下车库内,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区域,故物业公司对发生事故区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邓先生摔倒在地下车库,依据现场照片和视频,车库地上附着有大量反光黏性污渍,物业公司虽在车库内设置有提示语,但并未对污渍严重区域进行及时清洁,也未单独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地下车库灯光配置不足,光线较暗,地面污渍较难发现。
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邓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是导致其受伤的重要原因。综合双方过错,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邓先生13万余元。
案例二
水上乐园意外受伤,管理方也要担责
每到夏天,水上娱乐项目成了孩子们的消暑胜地,也经常出现“下饺子”的场面。人一多,发生磕碰、接触而受伤的概率也随之增加。长沙的陈先生就将一家水上乐园告上法庭,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索赔15.4万元。
2018年7月9日,56岁的陈先生与家人一同来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保利麓谷体育公园内的V5水上乐园游玩。在水上滑滑梯项目中,他刚从滑梯下水还立足未稳,身后的女游客跟着下了水,给他来了个措手不及,头部被压伤。
水上乐园工作人员将他送到了医院就诊,花去医药费7000多元,其中3000元为乐园方支付。经司法鉴定,陈先生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构成10级伤残,误工期5个月,护理期2个月,营养期2个月。
陈先生认为,自己是在水上乐园消费时遭受人身损害的,乐园管理方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害负有全部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义务。详细列出了医疗费、残疾补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4万元,要求乐园管理方来赔偿。
乐园管理方认为,陈先生所受损害是他人造成的,应该由相关当事人来承担侵权责任。水上乐园的水上滑梯是合格产品,证照均齐全,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陈先生提起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且乐园管理方及时安排人员将陈先生送到医院并垫付部分医药费,也及时与其家人沟通,在寻找肇事的女游客。
【法院认定】
未张贴警示标志
乐园管理方也担责
法院认为,水上乐园管理方对各项游乐项目尤其是游玩人数较多的项目,未根据游乐设施的性能及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未对存在现实安全风险或潜在危险的游乐设施及项目张贴警示标志并向顾客作出相应的提醒或劝告。同时,未安排工作人员对顾客进行秩序管理、指挥,并配备一定的救生员避免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量,法院认定水上乐园管理方承担陈先生损失的20%责任,剩下的责任等找到直接侵权乘客后,可要求其承担。一审判决水上乐园管理方支付赔偿款2万余元。
案例三
女子商场内撞玻璃门后摔伤,门店被判赔2.6万元
在商场,玻璃门随处可见,如果没有看清,迎头撞上的滋味可不好受。长沙彭女士到国储电脑城一家4G旗舰店交话费时,撞上高清晰玻璃门后摔伤。之后,她把这家门店、经销商及商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人身损害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5万余元。庭审中,她还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其支付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费5万元。
“店面的墙壁和店门都是高清晰玻璃材质制作的,店门正对着通道,又是无边框平开门,而且门上没有贴任何安全标识,常人很难判断店门是关闭的。”2018年9月2日下午5点多,彭女士到国储电脑城一家4G旗舰店交话费时,正好撞上门店内的玻璃门,结果导致自己右股骨颈骨折及额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她因此次受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右股骨颈骨折,不得不实施人工半髋置手术,手术后导致其正常行动受限。
对此,经销商表示只是将商品授权门店方代理,商场物业方也表示已将事故发生地的营业场所出租给门店方,均对事故没有安全保障义务。门店方表示,玻璃门的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存在安全隐患,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彭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其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受伤,系主要责任人,应由她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定】
受伤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玻璃门虽未张贴明显警示标识,但从门把手等均可看出玻璃门处于关闭状态,加之案发时光线等环境尚可,结合彭女士在该门店办理了交话费业务,应当熟悉周围环境等情况,法院认为彭女士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法律责任。门店方作为该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入该场所的不特定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由彭女士自行承担其损伤70%的损害赔偿责任,门店方对其损伤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该门店支付赔偿款共计2.6万元。
律师支招
突发意外,应尽量留证
“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在寻求救助的同时,应尽可能地请随同朋友或周边群众以摄像或拍照的方式存证。”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文科认为,在现实中,很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事后找公共场所管理者调取录像的维权成本较高,最好是第一时间从其他途径搜集更直接有效的证据。在具体维权中,当事人与该公共场所相应管理人员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管理公司的书面回函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消费者受伤的情况较严重的,可以根据医嘱,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向有过错的管理者主张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钟文科表示,消费者在保存好证据的前提下,可与涉事地管理方先沟通解决,或是请街道、公安、专业律师来协调处理。维权无效的情况下,可向受伤地所在的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义务并不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反映在法院复审的酒店、购物中心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应该出现危险隐患、设计缺陷和人工管理混乱,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导致他人的伤害后果,通常被认为是“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对于公共场所管理方,是否仅仅张贴警示贴语就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钟文科说,安全管理义务包括三个方面,即安全提醒义务,对所管理的设施设备有必要的管理和维修义务,以及事发后,是否第一时间相应协助和止损措施义务。如果管理方没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就得按过错程度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