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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7 09:34:49来源:法律常识

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斌全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王斌全、吕有宏、雷丙全、李金灿,被提起公诉

资料图

日前,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王斌全(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斌全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斌全利用担任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王斌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斌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党性原则,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购物卡;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聘用编外人员;纵容、默许亲友利用其职务影响力谋取利益;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工录用、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斌全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斌全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人物履历

王斌全,男,汉族,1960年2月生,山西沁源人,研究生学历,198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6月参加工作 。教授,主任医师,耳鼻咽喉专业博士生导师。

1983年毕业于山西医学院医学系,获医学学士学位,

1995年获医学硕士学位,

2003年7月获信息工程学硕士及临床耳鼻咽喉专业医学博士学位。

1995年破格晋升为耳鼻咽喉专业主任医师,为山西省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历任山西医科大学耳鼻咽喉疾病研究所所长,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党委书记、山西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副院长,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院长、耳鼻咽喉教研室主任,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等职务。

2019年12月,免去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职务。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吕有宏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王斌全、吕有宏、雷丙全、李金灿,被提起公诉

资料图

日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吕有宏(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吕有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吕有宏利用担任辽阳灯塔市副市长、市长,辽阳市弓长岭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辽阳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辽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吕有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吕有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车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破坏营商环境,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吕有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吕有宏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第十三届辽阳市委委员职务,终止其辽阳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人物履历

吕有宏,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1980年4月参加工作,198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0.04--1980.07 灯塔县张台子公社文教办工作人员

1980.07--1981.08 灯塔县教师学校学生

1981.08--1984.09 灯塔县铧子中学团委书记兼铧子公社团委副书记

1984.09--1985.09 共青团灯塔县委组织部部长

1985.09--1987.07 辽宁大学马列教研系党政干部基础理论专业学生

1987.07--1988.03 共青团灯塔县委组织部、青工部、农工部部长

1988.03--1989.03 辽阳市文圣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

1989.03--1990.05 辽阳市科委科技管理科副科级调研员

1990.05--1993.06 辽阳市计委社会发展科副科级调研员

1993.06--1995.08 辽阳市计委社会发展科科长

1995.08--1998.02 辽阳市计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8.02--2000.12 灯塔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0.12--2002.11 灯塔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2.11--2002.12 辽阳市弓长岭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

2002.12--2006.02 辽阳市弓长岭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6.02--2010.11 辽阳市弓长岭区委书记

2010.11--2011.05 辽阳市弓长岭区委书记、辽阳市汤河新城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1.05--2022.01 辽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22.01 换届未提名


青海检察机关依法对雷丙全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原党委书记、主任雷丙全(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雷丙全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雷丙全利用担任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处处长、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原党委书记、主任雷丙全(副厅级)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雷丙全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处处长和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党委书记、主任期间,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将本人应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违反群众纪律,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雷丙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雷丙全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人物履历

雷丙全,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陕西渭南人,在职大学学历,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9月--1983年7月 青海师范专科学校政教系政教专业学习;

1983年7月--1986年7月 平安县民族中学教师;

1986年7月--1994年5月 青海省商业厅商贸法规处、社会商贸指导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4年5月--1995年9月 青海省商业厅对外律师事务所商务法律分所副主任;

1995年9月--1997年3月 青海省贸易厅社会商贸指导处副处长;

1997年3月--2000年9月 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副总经理;

2000年9月--2001年2月 青海华侨大厦副总经理;

2001年2月--2002年12月 青海华侨大厦总经理;

2002年12月--2003年9月 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处副处长;

2003年9月--2004年9月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处级干部;

2004年9月--2005年5月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2005年5月--2012年11月 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处处长;

2012年11月至2021年11月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其间:2016年4月任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党委书记)

2021年11月免去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2021年12月免去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党委书记职务。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李金灿涉嫌受贿、贪污案提起公诉

王斌全、吕有宏、雷丙全、李金灿,被提起公诉

资料图

日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委原书记李金灿(正处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金灿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金灿在担任大理市大理镇副镇长、镇长,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局长,大理市双廊镇党委书记,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大理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大理市委副书记,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局长,洱源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监委对大理州洱源县委原书记李金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金灿丧失理想信念,对党纪国法从无敬畏,转移、隐匿赃物,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规借用企业车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亲清不分,购买、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将应由个人支付的养车费用由他人支付;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打探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尚未公开事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政商关系不清,甘于“被围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

李金灿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金灿开除党籍处分;由云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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