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贿赂怎么读

时间:2022-11-11 04:44:07来源:法律常识


好吧,我承认我有点标题党了。(其实之所以开篇就要承认,是因为需要免责,否则就成了传授犯罪方法了。)但是,这篇文章的内容我个人认为绝对值得各位老总们认真揣摩。

我与贪贿案件打了10多年交道,包括在反贪局、纪委监委工作和辞职后从事律师行业。但是有一个问题,我至今没有搞明白。不是我不努力,也不是我不够专研,我也曾请教了很多专家、教授,但是依然没有给我一个值得信服的答案。

这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单位行贿罪最高只判5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单位行贿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行贿罪,根据情节程度,分为三档:(1)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2)5-10年有期徒刑;(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单位和个人行贿都是行贿,为什么以单位的名义去行贿,就要轻这么多?轻的理由何在?

对此,我反正是百思不得其解。我能够找到的比较牵强的理由是:单位是由很多员工组成的,每一个员工背后都有各自的家。为单位谋取利益,就是为这一大帮群体谋取利益。同时,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解决了人民的就业,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增进了社会福祉。所以,单位行贿固然有错,但考虑到给人民群众谋了福利,少打几板子,最高判个5年就行了。

上述理由,是我胡编乱造的,一家之言罢了。有教授、学者告诉我,任何法律都有时代特征和历史背景,鼓励发展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或许也是立法背景之一。

好了,搞不清楚的事情,有时候留个悬念慢慢思考也是好事,最好老了还搞不明白,顺便可以预防老年痴呆。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想更多要考虑的是:如何把行贿罪辩护为单位行贿罪?

辞职做律师后,我接了很多职务犯罪的案件。凡是接到行贿罪的案子,我第一考虑就是做罪名辩护,把罪名变为单位行贿,其中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与检察官、法官沟通时,既有很顺利的,也有分歧很大的。

我认为:究竟构成单位行贿罪还是行贿罪,其实质还是要回归到考察“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结论很简单,但是往往现实很复杂,因为没有人犯罪是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去犯罪的,否则我们就不需要法官了,只需要一台计算机按程序运行即可判决。

我们可以大致想一下,最标准的单位行贿罪是怎么一个形态,我归纳了一下:

1、为了体现单位意志,那么开个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大家一致表决去行贿。

2、为了体现确实是单位送的钱,直接从单位的账户取钱或转账去行贿。

3、为了体现确实是单位谋取的利益,要单位必须收到了对应的钱款,缴纳了税收,提高了员工的绩效。

4、为了体现不是为个人谋取的利益,要股东个人与单位之间绝对不产生财产混同。

上述四点,我认为是单位行贿罪最标准的教科书式样板,但是司法实践中,我敢说没有一例是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原因很简单,“臣妾做不到嘛”。接下来,我们来看,真实生活中,会出现哪些变种?

第一,关于单位意志的问题。这个也是检察官、法官较为重视的一个点。真实生活中,送钱这件事情,历来都是偷偷摸摸的,历来都是一个人去送钱,另外的人即便知道也会假装不知道。所以,其实有没有集体决策,我认为并不重要,法官、检察官也不会过多纠结。

真正出现分歧有两种情况:(1)一人股东或者夫妻两人为股东的情况。(2)员工去送钱,但是股东层、管理层没有授意或者授意的证据不足的情况。

很多民营企业,股东都只有一个人,或者是夫妻店。检察官会说,公司就是你一个人说了算,没有单位意志,所以不是单位行贿。这点上,我想检察官的思路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一人股东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也是由唯一股东做出的,唯一股东具有双重身份属性,他即可以代表个人,也可以代表公司意志,因此一人股东决定行贿,还是应当构成单位行贿罪。

对于员工未经公司授意决定送钱的情形,我个人认为还应当区分其行为是否与个人收益挂钩。例如公司员工为了销售提成的利益驱动去行贿,虽然客观上也为单位谋取到了利益,但是其本质是为了个人利益,此时应当是个人行贿,而非单位行贿。相反,如果公司员工是纯粹为单位利益考虑,个人没有任何利益,那么应当对个人定单位行贿罪。同时不适用双罚制,对单位不追诉。

第二,关于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当然如果钱是单位出的,那么定单位行贿罪肯定没有问题。关键是,很多时候单位账户没有钱或者不方便弄钱出来,都是老板自己去外面找的钱,或者安排关联方去送的钱。在这点上,司法实践中争议并不大,只要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钱从哪里来并不重要。

第三,单位实际获取利益的问题。在这点上,整体争议很大。因为实际经济活动中,单位在一个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存在大量没有签订合同或者没有来得及签订合同的情况,甚至经营收入也没有进入公司账户。例如在工程分包中,往往都是违法分包、转包,有些公司为了抢进度,先进场后完善合同手续;有些公司不具备资质,由老板个人去挂靠其他公司,然后安排自己公司的员工去施工,收入可能也是进入的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情况,我个人认为其实签不签合同并不重要,只要确实是公司在经营即可,当然辩护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对于收入进入个人账户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因为在我们国家的民营企业,基本上都是两套账,一套外账一套内账,大量公司的收入、银行存款都存在个人的账户上。如果是存在出纳的个人账户或者由出纳保管的老板个人账户上,由于该类账户本质上属于公司控制的私人账户,在法律上应当定性为公司财产,那么认定单位实际获取了利益应无争议。相反,如果是存在没有由出纳保管的老板个人账户上,则难以认为是单位获取了利益,除非能够证明这些收入又全部用到了公司开支上,显然这很考验辩护人的取证能力(当然前提是合法)。所以,选择辩护人很关键,这也是我在类案上敢于高收费的底气所在,没有金刚钻真的不要揽瓷器活。

第四,关于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混同的问题。这也是争议很大的一个点。单位行贿罪专门有一个例外情形,即虽然为了单位的不正当利益去行贿,但是收益归个人的应当按照行贿罪定罪。这种争议,往往发生在一人股东或者夫妻店的公司行贿案中。因为公司就一个股东,老板自己说了算,经常往公司借钱、报账、挂往来款。如果认定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严重混同,确实就不能够定单位行贿罪,而应当定行贿罪。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认定财产混同的程度,我想刑事案件比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应当要严格才对,且举证责任在公诉人,辩护人在证据的梳理上一定要细致,这也很考验能力和水平。

好了,本文虽然大体上是与律师同行探讨的法律问题,但我想各位老总、企业家也应当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做到起码的合规经营。

话不多说,点到即止!

#头条法援##职务犯罪法律实务##律师帮忙#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