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0:52:25来源:法律常识
在网络上看到一张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6日给律师的函,内容为:“您邮寄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已经收到,本院将依法处理。但请您修改申请书第3页第2自然段。此段语句严重挑战司法权威。如不修改,我院将邮寄相关材料至浙江省司法厅。望知悉。”附随的一张图片显示排非申请书第2自然段的内容为:“希望你院准许申请人的排非请求。否则,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图得眼前的苟且,终身错案追责的魔咒将一生相伴!”
一、什么是司法权威?
法院的函提到“挑战司法权威”。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司法权威。在这里,引用原青海高院院长、现安徽高院院长董开军2015年5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略说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司法权威之关系》的观点:
“司法权威是权威范畴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是指公众对司法权力的自愿服从,直接体现着法律权威···司法权威是司法权的权威,是法律的权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威,因而对司法终局裁判的服从,就是对司法权的服从、对法律的服从、对国家强制力的服从”。这篇文章最后提到,要以司法公正为核心来把握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相互关系。
刘国禹在中国法院网发表的《司法权威来自人民认可》指出:“权力是一种强制力量。权威是通过令人信服的威信、影响、声誉发生作用···司法机关要树立更高的司法权威,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只有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权力,依靠权力的扩大为增加自己的权威。”
可以发现,司法权威有一种心理学的意味,并不是什么坏东西。这种权威尽管首先是一种权力的体现,所以你“不得不”服从,但与单纯的权力又不同,“威严”体现着人们心甘情愿地服从。换个词来理解,比如学术权威,不是官方通过权力就能够形成的,而是学者通过在某个专业领域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学界产生影响力,大家自发地承认他是这一方面的代表。
为什么司法要具有权威呢?如果靠关系就能打赢官司,这样的司法不会权威,人们更愿意相信关系的权威,通过关系,还能把黑的说成白的。法治可以带来很多好处,维护社会秩序,给我们最基本的安全感。我们愿意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而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司法者能够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才愿意相信司法的权威性。反过来说,也不是说人们想服从就服从,不想服从就不服从,司法不能被当做儿戏,否则法律的权威也没有了。所以,董开军一文将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司法权威联系起来。
虽然司法权威是人们对司法的服从,但真正能够树立起司法权威的第一责任人是司法人员。试想,司法人员所作判决总是有问题,很难让人们从内心里相信司法的权威。
二、谁才是司法权威的“挑战者”?
假如有人拒不执行判决,你可以说他不尊重司法权威。不可能把所有不尊重司法的事情,都用挑战司法权威来一概而论,你必须要按照具体的规则去处置。司法权威本身就是一点一滴的行动累计下来的口碑,而不是蛮横的权力。司法权威只是一种人们的普遍性感觉,但不能被当成司法人员的个人感觉。司法人员不能认为自己感觉到被当事人、律师的言行冒犯了,那对方就是挑战了司法权威。司法人员固然是司法权威的维护者,但不能等于司法权威本身。
我认为,司法权威是国家提供的“产品”,需要人们的良好评价才得以形成,人们不能够形成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只有司法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才是挑战司法权威的适格主体。有人不服从司法判决,可能是因为他不想服从司法判决,也可能是因为司法判决始终是错误的,这表面上是在“挑战”司法权威,但并不会因为他一个人的行为,司法权威就会受到影响。反而,如果司法机关不作出行动,司法权威才会受到影响。
公检法办案,互相配合、制约,共同促成司法权威。我们显然不能说,检察院否定了公安的意见,那就是挑战了公安的权威,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那就是挑战了检察院的权威。但现实中,可能就是因为要强行维护这种“司法权威”,容不得出错,错了之后,那只能再来一个错误。这变成了“官官相护”,显然,这不是真正的权威,反而有损权威。权威不意味永远的正确,但你一旦出错了,立刻纠正错误,才能维护权威。
刑事辩护律师提出反对意见,更不能等同于挑战权威。律师法规定律师也是维护公正的力量,国家设立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来实现程序、实体正义,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力量之一。可是,现实中出现阻碍刑事辩护有效开展的现象,真不知道是谁在挑战司法权威,谁更容易挑战司法权威。这里也可以看出权威与权力的不同。
三、排非申请有无“挑战司法权威”?
回到开头的事例,辩护律师的排非申请书隐含着对法官的“威胁”,“苟且”、司法责任终身制的“魔咒”这些词让人看着不舒服。按照这个逻辑,只要提出司法责任终身制,那就是对法官的不信任,就是用错误来威胁法官。于是,不去解决问题,先去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这样的作法往往有损司法权威。
首先,司法责任终身制的提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既不违法,更不违规,那又不是危害国家、恶意攻击法官的话。这种提法反而是在维护司法权威。
其次,所谓“挑战司法权威”,恐怕更多地是个人感觉被冒犯了,而不是重视司法权威。如果每次类似的辩护意见都在“挑战司法权威”,那么法院不知道要发多少类似的函了。即使谈起司法责任终身制,但有多少司法人员真正地尊重呢?只要案件没有平反,那就是没有错案,谈不上错案追究,即使出现了错案,现实中似乎也很少去追责了。仔细研究一些追责的条件,那其实是很严苛的,比如主观上需要故意、重大过失,司法人员完全可以辩解自己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
最后,没必要用转函到司法厅来威胁律师修改申请书。法院既然是个说理的地方,至少要先给出申请书违背哪一项规定,不能笼统地说“挑战司法权威”。我相信司法厅也不会因为这样的提法而作出什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