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0:58:09来源:法律常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但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陈立家律师提示,有部分案件当事人本人未出庭,未影响离婚纠纷案件审理及判决,但对于婚内财产分割是否能达到产权清晰界定、财产范围完整、取得方式及过程真实等系列判决依据的影响不可忽视,故当事人本人参加庭审同时通过委托代理律师陈述相关意见以实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利情形的发生,是最理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