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1:26:32来源:法律常识
(1)从法律规范层面上来讲,《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起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只是二者诉讼请求不同,起诉是请求给付本金,后诉是请求给付利息。那么,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在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则需要分类讨论:如果法院支持了前诉的本金的请求,则后诉关于利息的请求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如果判决驳回了前诉的请求,则后诉可能构成重复起诉。
(2)从程序价值和基本原理层面上来讲,从节约司法资源、诚信行使权利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原因,当事人应当一次性主张本金和利息,如果人为故意拆分诉讼请求,将原本可以一次性主张的本金和利息拆分为两个诉讼,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也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