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9:32:12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伤残赔偿金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张女士(化名,被告)与程先生(化名,原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14年张女士突然遭遇交通事故并致残。肇事方因此一次性支付给张女士近90万元伤残赔偿金,该款项一直被程先生控制。眼见自己的妻子变成重度残疾,程先生便生出了离婚念头。于是,程先生于2014年9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认为张女士获赔的90万元是婚后取得,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眼见程先生毫不讲夫妻感情、执意离婚,张女士很是寒心。虽然同意离婚,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找到本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很明显,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所得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本律师认为:虽然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所获得的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以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同时也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此类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该财产的用途应当是保障伤残者今后的康复和基本生活,这是与其它夫妻财产收入本质区别。如果将该款项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将严重侵犯伤残一方的基本权利。所以,我国婚姻法将其作为个人财产特别加以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婚姻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驳回了男方要求分割伤残赔偿金的要求,案件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