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取保候审律师哪里找,云南特大跨国贩毒案

时间:2022-12-17 13:04:01来源:法律常识

云南捣毁特大跨国跨省贩毒团伙 毒贩被抓后还能取保出来吗?

4月11日,云南德宏边境管理支队报告,该支队通过专案侦查、延伸打击,破获一起特大贩毒案,成功捣毁一个特大跨国跨省贩毒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查扣运毒车辆2辆,缴获冰毒32.6千克。

近日,位于中缅边境的云南德宏边境管理支队接民众举报称:有人准备分批次贩运大量毒品到内地。接到举报后,该支队立即组织民警广泛开展走访摸排和核查工作,一个多头入境、跨省贩运的贩毒团伙逐渐浮出水面。针对案情,支队立即成立专案组,精心制定打击方案,并展开布控堵截和全面收网。

3月17日12时许,专案组通过循线侦查,在临沧市边境一线,当场从张某、李某驾驶的面包车内查获冰毒12.1千克。

25日19时30分,一辆可疑越野车出现在瑞丽边境小道上,侦查人员迅速设卡堵截,当场从该车内查获冰毒20.5千克,犯罪嫌疑人刘某现场被侦查人员擒拿。29日,侦查人员顺藤摸瓜、延伸打击,转战湖北省展开收网行动,一举将犯罪嫌疑人徐某、程某抓获。至此,一个特大跨国跨省贩毒团伙被成功捣毁。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云南捣毁特大跨国跨省贩毒团伙 毒贩被抓后还能取保出来吗?

贩毒案件如何进行处罚?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云南捣毁特大跨国跨省贩毒团伙 毒贩被抓后还能取保出来吗?

涉嫌贩毒能办取保候审吗?

关键看是否为贩毒,如果是,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贩毒量刑极重。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对贩卖毒品的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结合其具体贩卖毒品的种类以及数量判刑。比如海洛因1千克以上就可能判死刑,毫无疑问,对于死罪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审的。

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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