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4:22:08来源:法律常识
绝大部分人只有一份工作,交一份工伤保险,但也有少部分人同时有两份工作,都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出了工伤能要求两家用人单位同时赔偿吗?
张霞48岁,是某公园的职工。公园规定的工作休假制度是上一个星期休一个星期,虽然时间上自由,但收入不太高。孩子大学毕业,面临成家立业的问题,张霞决定用休息的时间再打一份工。
2021年5月,张霞在某酒店找到了一份清洁员的工作,当天她与酒店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考虑到张霞还有另一份工作,酒店方就没有在协议中规定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只是让她有空的时候来,按工作时长和次数计发工资,与之相对的酒店不给张霞缴纳五险一金。张霞的五险一金一直由公园负责缴纳,因此当酒店方提出的这个条件时,她痛快地答应了。
2021年12月2日早上,张霞骑电动车前往酒店上班。前一天刚下过雪,地面湿滑,在拐弯时张霞被一辆减速失败的汽车撞翻在地,周边群众见状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鉴定,张霞构成九级伤残,由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出院后,张霞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认定张霞构成工伤,由酒店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酒店认为,张霞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工伤保险由公园缴纳,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退一步讲,就算酒店要承担责任,张霞同时还在公园上班,公园作为缴纳工伤保险的主体为什么不一起承担?酒店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酒店的说法看似合理,不过法院还是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霞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她于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不承担主要责任,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实质上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第一,酒店也有为张霞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第二,张霞在去酒店的上班路上发生工伤,酒店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综上所述,张霞在不同时段分别在酒店和公园工作,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由其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酒店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