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10:08: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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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利用微信号1建立TDS一阿米尔汗场外担保群,并用其妻子李某的微信号2进入该微信群里谎称出售TDS币人员。被告人张某用微信号2与群内成员许某聊天声称说有TDS币出售,价格便宜,经商议按照每个TDS币4分钱,许某决定购买20万个TDS币。
2017年5月11日,许某按照交易规则将8000元交给群主张某由其担保,待微信号2将20万个TDS币交付给许某后,张某将8000元扣除担保费后支付给微信号2。许某通过支付宝二维码支付给张某8000元后,张某将许某微信拉黑,并将担保群解散。当天,被告人张某采用同样手段诈骗门某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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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日,许某向南阳市公安机关报案。2018 年1月16日,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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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