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6:31:4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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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计支招助企避开涉税“暗礁”
新法制报联合南昌市西湖区多部门开展“法律七进”税法宣传活动
4月20日,由新法制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643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西湖区普法办、西湖区司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西湖区税务局、朝阳洲街道和西湖区产业园办推出“法律七进”税法宣传活动。
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程锋律师结合实例,为企业详细解读涉税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并为企业规避涉税风险献计支招。西湖区税务局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税收宣传活动,为企业送政策、解难题、办实事,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
税法宣传贴心实用获点赞
在活动现场,西湖区税务局结合园区企业实际,深入浅出地为纳税人宣讲了2021年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介绍了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10类33项131条具体举措。在交流互动环节,税务干部认真倾听纳税人的需求和困惑,并耐心解答。园区企业纷纷表示,西湖区税务局的宣传很贴心、很实用。
“一个和广大纳税人息息相关的政策是,首张全国性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4月1日施行。”税务干部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公告明确,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纳税人发生‘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事项后,是否会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一纳税人问道。对此,税务干部解释,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会在税务系统显示有处罚,也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
“公益律师”解读涉税风险
税收是国家主要的收入来源,企业是主要的纳税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纳税义务。受诸多因素影响,企业存在不少涉税风险。
“企业涉税法律风险中,最容易触犯的‘高发罪名’当属虚开发票罪。”程锋表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行为都属于虚开发票。”
理解虚开发票罪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虚开”。程锋表示:“‘虚’应当针对于整个发票,并不单指金额,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发票抬头、税号、开户行和账号、营业地址和电话、发票内容、单价、规格、金额等,反映的是交易双方真实的交易信息,如果有人让你们开具公司并没有经营业务的发票,那么就要提高警惕,予以拒绝。”
程锋介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还可能触犯刑法。”程锋介绍,“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助企业规避涉税风险
“企业作为主要纳税主体,面对防不胜防的涉税风险,如果只是涉及到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尚可弥补。但一旦招致牢狱之灾,便会‘家破业败’。因此,企业应当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提前预防,做好涉税风险的评估和规避工作。”程锋表示,“企业应在合理的纳税时间内履行纳税义务。在可能涉刑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并务必在刑事立案之前完成。”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与会计账簿记载、交易实质相互对应,被省略的中间环节也要体现出来,资金流动过程中不能出现矛盾记载。同时,对于第三人为交易相对方代开的发票慎重处理,尽量不要接受。对合法性存疑的发票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程锋表示,“企业应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防止开票方是A企业、收款方却是B企业的情形。此外,还应核查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及凭证等资料,看其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与实际发生交易的一致。”
咨询实录
虚开发票触犯法律吗?
问:经常收到关于“可以为企业开普通发票”的短信。请问,虚开发票触犯法律吗?
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锋:虚开发票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会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企业运营过程中,应当避免虚开发票。首先,应当确保交易真实性,不能按照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实际金额和内容开具发票。其次,确保付款与交易一致,企业的货物或服务流向、开票流向和资金流向均为买卖双方,无第三方,企业需要采用可靠的,可追溯资金流向、事后可取证的结算方式,采用对公账户之间银行电汇或转账票据,尽量避免用现金结算。第三,发票信息应保持一致,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同,其品名、数量、金额应当与发票记载一致。
“公转私”有什么风险?
问:老板安排将公账转入私账,这样可以吗?有什么风险?
程锋:“公转私”交易是指对公结算账户向对私账户进行转账汇款的行为。老板和财务人员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公对私转账等形式逃避缴纳税款。
“公转私”交易涉嫌以下违法行为:逃避纳税。一些企业将单位账户资金转移到公司法人、股东、会计、出纳等个人结算账户上,在购销活动中大量使用个人账户结算,降低单位账户上经营资金往来金额,减少企业收入,以达到逃税的目的;套取利息,一些单位将暂时闲置资金转入相关个人账户,用定期存款或个人理财的方式赚取高额利息,造成大量公款流入个人账户中;挪用公款,某些单位人员利用管理制度的漏洞或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谋取私利;洗钱嫌疑,一些犯罪分子为规避对公账户取现的限制规定,大量注册空壳公司,并在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及网上银行,上游资金转入后,通过“公转私”交易将资金转至个人账户提现,逃避监管,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逾期申报纳税有何影响?
问:企业忘记申报纳税,要承担法律责任吗?逾期申报纳税有什么影响吗?
程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内容来源:新法制报(文/首席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