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7:56:52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孙桂东 尹彦鑫 实习生 任日月
老人中风卧床,继母尽心照顾,便立下遗嘱将房产和存款全留给继母;一段时间,继母态度大变,老人又立遗嘱留给儿子;不喜欢儿媳,在医院里又立下遗嘱,将财产全留给悉心照料的女儿……老人去世后,三个人均拿着遗嘱来争财产,到底该判给谁?1月11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家务纠纷”,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张美良律师和刘佳律师在线解答难题。针对市民韩女士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律师指出,现实中经常会遇到多份遗嘱的情况,具体要看遗嘱的设立时间以及公证效力。
1月11日上午,韩女士拨打半岛问法热线电话咨询。她母亲在几年前生病去世后,父亲再婚了。再婚时,其父亲名下有婚前房产一套。婚后其父亲中风,继母一直尽心照顾,其父亲为了感谢继母,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此案中第一份遗嘱),声明去世后自己的房子和存款都归继母所有。
此后,由于父亲久病在床,继母变了态度。韩女士的哥哥(韩女士的父母共生育她和哥哥两个孩子)得知后,便把父亲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父亲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出现了)。好景不长,父亲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韩女士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韩女士每日看望照顾。弥留之际,父亲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出现),将财产全部留给韩女士。现在韩女士打来电话咨询,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
律师解答:遗嘱有5种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也就是说,有多份遗嘱存在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当然,遗嘱有效的前提是:在立遗嘱时,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显然,在这个案例中,韩女士父亲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除了需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公证遗嘱外,其他4种遗嘱形式的设立要求也大有不同。
“通过一上午的热线电话接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老百姓在日常生活难免会与人发生一些矛盾。即便是至亲之间,也经常会因为感情、金钱等问题产生芥蒂。”张美良律师说,很多人都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从法律法规上来讲,这当然是可以的。但从情感上讲,还是希望家里人在矛盾发生后,先找可以信任的人进行调解。都是一家人,能把话说开,把问题解决最好,因为一旦走了司法途径解决问题,那不管结局如何,都会让亲情受到很大的伤害,严重影响整个家庭今后的生活。”
市民王女士打电话反映,自己兄弟姐妹5人。十年前母亲还在世时,将自己名下的3套房子全都转到了老三的名下。现在母亲已经过世,王女士认为母亲的房产应该是自己几个兄弟姐妹共有,希望将老三名下那三套房子适当分给其他兄弟姐妹们。
律师说法:王女士的母亲在十年前已经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该子女,没有证据证明其母亲当时头脑不清,也就是法律上所认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表述,可以认定其母亲当时是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她想把自己的房子过给谁,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房子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也是说赠与已经完成。现在王女士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想将该房产再要回部分,这样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市民张女士的儿子前段时间住院手术,期间的治疗费用全部由张女士垫付。现在儿子已经出院,张女士认为她垫付的治疗费,应该当做儿子儿媳夫妻共同的债务。她起诉儿子儿媳,要求他们偿还自己垫付的款项。可儿媳表示,在丈夫住院之前,他们曾给张女士转过不少钱。那些钱可以当做偿还张女士所垫付的医疗费。张女士想知道自己垫付的医疗费能要回吗?
律师说法:张女士的儿子住院手术,张女士垫付款可以认定为借款,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支持的。该债务发生在张女士的儿子儿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女士可以将垫付款认定为他们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他们偿还。至于儿媳说之前给张女士的钱,是两个法律关系。
市民于女士的女婿于2020年去世,老伴就让女儿搬回自己的房子里住。可自从女儿搬回来住后,经常和老两口发生争吵,他们之间的矛盾非常严重。于女士要求女儿搬出去住,可女儿就是不答应。于女士询问律师,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要求女儿搬出去?
律师说法:从法律规定上说,于女士是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定女儿搬离于女士的房子。毕竟房子是属于于女士老两口的。但从情感上来讲,建议于女士先找一下家里都信任的亲戚朋友或找一下街道上的工作人员,对女儿进行劝解,毕竟是一家人。如果矛盾始终得不到解决,再走司法途径。
市民李女士打来电话,自己的丈夫1993年就离家出走了,这么多年一直没有消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可经公安调查后,发现她的丈夫在外地活动。因此,法院没有判定离婚,让李女士撤诉了。李女士就想知道,像她这种情况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吗?
律师说法:法院判定离婚的理由有,夫妻一方被认定为失踪人口或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李女士的这种情况比较特殊,虽然她丈夫1993年就没有消息,但公安查到了丈夫的行动轨迹,就不能认定为失踪。其次虽然于女士夫妻自1993年之后就没有生活在一起,但并不能证明这是因为感情不和引起的。李女士既然拿到撤诉裁定,那就按照文书规定的时间第二次起诉,并准备必要证据,证明李女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样就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市民王先生打来电话咨询,自己和老伴名下各有一套房产。自己的老伴前段时间过世了,王先生想将老伴名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询问律师合不合适?
律师说法: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在法规上当然可以。但考虑到王先生的实际情况,可以维持现状,不办理过户。因为你要将房产过户,就会产生费用,王先生年纪也八十多岁了,没有必要再去花这个钱过户。物权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因此什么时候过户都不晚。如果王先生有将房子留给自己子女的打算,可以直接办理过户,这样更省钱省事。
张美良律师:
1月11日上午,有市民拨打半岛问法热线电话,咨询关于打印遗嘱存在一些困惑和不解,并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在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简要梳理如下:
关于打印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立遗嘱人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3)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人在整个打印遗嘱过程中全程见证;
(4)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上是打印遗嘱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打印遗嘱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遗嘱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立遗嘱人的真实心愿才能更好地实现,否则,打印遗嘱就可能面临不被法院认可的结果。
刘佳律师: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关于债权债务的划分,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律师认为应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认定。
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除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女)与被告王某(男),双方婚前没有经过充分了解,认识半年左右就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完全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打架;被告婚后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有掐脖子、扯头发、打耳光、拳脚相加的暴力殴打行为,对原告的身体及精神上造成严重的后果。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同意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将女方作为婚姻关系中受害方,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房产、车辆等。男方作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离婚时酌情考虑在财产分割时获得了较少的部分。
律师说法:
本人代理代原告姜某对被告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情况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通过案例,我们看到,离婚诉讼实务中法律能够保护弱者,家庭中一方家暴让另一方承受了身体和精神双重的打击,无疑是十分不公平的,以及家暴是一种违法行为。为了能够为受害方提供帮助,以上的法规保护了他们,分割财产时向他们倾斜,希望能够弥补他们所受到的伤害。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李某女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尚不到3周岁。张某男起诉离婚,并坚持要取得女儿的抚养权。李某女也想起诉离婚,当然也坚持要取得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李某女取得了婚生女的抚养权,张某男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其月收入的20%承担抚养费至女儿十八周岁。
律师说法:
关于子女抚养费,离婚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承担;负担两个子女以上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十八周岁。
当然,支付至十八岁是一般规定。抚养费可定期也可一次性支付。
基本案情:王某女与丈夫李某尽管是多年的夫妻,但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王某女实在不愿意维持这段婚姻,就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丈夫李某坚持不离。王某就在法院的说服下,撤回了起诉。之后,丈夫李某并没有利用这段时间积极缓和双方的关系,致使女方在半年之后,再次走向了法院的大门。
法院判决:尽管这次丈夫李某还是坚持不同意离婚,但是,法院还是判决双方离婚。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采取协议离婚,也可以到法院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何判定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是我们应当了解的。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