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逾期还没收到票怎么办,会计把专票放过期了,还能补救吗?统一回复怎么写

时间:2022-11-12 16:36:57来源:法律常识

按理说有了勾选确认平台后,基本不会再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放过期了,为什么这么说呢?

很简单的道理,不管发票流没流转到你手里,只要销售方一开出来,信息一上传,你在你确认平台就能看到这个数据。

换做以前没这个平台的时候,如果业务员不知道发票有认证期限,经常把发票压在手里放过期;经常有在快递过程中丢发票,等到财务发现时候为时已晚。

但是现在你每个月都会上勾选平台去确认发票信息,那些个开具时间特别久远,发票还没流转到你手里的发票肯定是你的重点关注对象啊。

打一发票从销售方开出来,它的信息就赤裸裸的躺在你勾选界面,再出现过期未处理情况,那就说不过去了。

不过,万事无绝对,当有一天你拿到一张发票,掐指一算,距离开票日期已经超过了360天,你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弥补呢?

实践工作中你可以权衡风险利弊,做出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最佳处理。

如果你发现你的发票去大厅扫描已经无法扫描认证,开票之日起到认证当天已经超过了期限360天。那么,你可以按以下思路试一下,看还能不能挽回此笔税款。

一选择进行勾选确认

虽然现在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进行勾选确认了,但是扫描认证并未取消,有些尚未习惯勾选认证或者说不方便进行勾选确认的还是会通过大厅或者扫描机器进行扫描认证。

如果出现扫描认证开票日到认证日超过360天的,建议你马上试一下网上勾选。

为什么可以这样试呢?专票应该于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选择确认,但是在具体360日这个界定上有所差异。

扫描认证是自开票日期到扫描认证日期360个自然天内,也就是你直接从发票开具日期开始数天数,超过360天后再扫描就没法认证了。

勾选确认的360天是税款所属期1日之前360天内开具的发票都可以「比如你要勾选到6月,那么从6月1日往前360天内开票日期的发票都可以勾选到」。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时间距离勾选当月1日不超过360天,都可以在税款所属期当月勾选并在次月申报期内抵扣。

这就形成了一个空间,一张算天数已经过期不能扫描认证的发票可能还满足勾选确认的条件,可以进行勾选确认。

可能说起比较抽象,二哥给你列个表你就清楚了。比如一张2018年6月6日开具的发票,按照360算,最迟扫描认证时间就是2019年6月1日。

也就是说,你今天把这张发票拿去扫描认证,系统就没法给你过了。因为过了6月1日就超过360天了。

但是你去勾选系统,勾选系统的规则就是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都可以。

那么6月能勾选到的发票就是从6月1日往前数360天,这个区间开具的所有发票都可以。而2018年6月6日开的发票刚刚好满足这个条件。

那么,很显然,这张18年6月6日的发票依旧可以勾选到6月所属期。

但是记住,这实质上不是对360天认证期限的否定和废除,因为实质上并不会因为选择不同方法而延长发票的最长所在抵扣所属期。这张发票无论如何最后的抵扣所属期都仅仅是2019年6月。

二勾选如果都也不能勾选了,那就只有继续看看是否符合下面这两种情况,如果符合可按照进行处理。

1、走逾期抵扣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之前是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并稽核,但是最新规定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可以由省国税局核准。当然机构合并后自然就是省税务局。

这是一个利好,层级下放更有利于事情的解决,要知道以前需要上报到税总,这个时间和结果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在由省上解决,逾期发票的抵扣问题办理效率肯定会得到提高。

但是这里也要注意一个问题,必须是客观原因,如果是人为主管造成的过期,那肯定是不能处理的。而客观原因都是需要材料佐证的,不是随便编造就能蒙混过关的。

什么是客观原因,这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有具体说明,二哥电脑里面至今还保存着08年汶川地震影响未认证过期的发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补抵扣的清单数据,地震自然灾害,这个就是客观原因。

2、逾期发票让销售方开红字冲销再开一张发票过来抵扣。

现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都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上进行,逾期未认证发票开红字目前在技术上可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这样说的,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同时文件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的规定。

但是,也不是说因此就能任性开具,开具红字发票得有大前提。

那是需要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如果你仅仅是因为人为放过期来开红字处理,存在红字开具附件材料支撑不足的风险。后期税务局检查红字申请材料时候会面临这种问题。所以这种办法在进行处理时候虽然技术上可行,但是一定不能胡乱使用。

2018年1月,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在其对纳税人的发票培训中提到了这么一个热点问题,也说明在实践中,只要业务具备真实合理性任何时点均可红冲。

具体是这样说的,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倾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级发生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开具不受发票认证期限限制,只要业务具备真实合理性任何时点均可红冲。如因税控系统监控导致无法开具的,大部分情况下属于系统软件升级版本差异,发生该问题纳税人可自行联系服务公司予以维护。

总之,发票如果没有客观理由被放过期,原则上基本是不允许抵扣了,如果采取非常手段处理理论上都是有风险的。

所以,日常财务工作主要还是多留心,现在360的期间再加上勾选平台时刻可以查询的功能,财务就更不应该失职,把发票人为放过期了。

本文来源: 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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