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9:18:55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北京市某传媒公司A公司与周某于2015年3月签订《商业租赁合同》,约定周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A公司用于经营。若A公司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周某,并经过周某的书面同意。如A公司违反该条款,周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不予退还保证金。若周某在租期内非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应退还A公司为产生的租金、保证金及30万元的违约金。
2018年3月周某以未按要求进行经营为由,向A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的告知单,要求A公司将经营场所内的物品全部搬离,腾空租赁物。A公司认为周某没有权利干涉自己如何经营,在正常营业期间,以与事实不符的理由向我公司送达告知单,认为其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周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并退还保证金,故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周某认为A公司在经营期间擅自长期停业,且无人经营值守,我方多次提醒通知其仍拒绝恢复经营并安排人员值守。且在该房内有着控制其他商户的总电表,其擅自停业影响了整个市场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属于严重违约。
A公司表示租赁涉案房屋主要用于产品展示,而非对外零售,且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双方并未约定经营方式为每天开门营业,故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状态。
法院判决: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查判决如下:周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业设备合同》于2018年8月25日解除;周某向A公司退还保证金及违约金30万。
京创点评:
本案中A公司与周某虽约定租赁房屋用途为经营,但未约定承租方具体的经营方式,亦未约定承租方不得关门、歇业等。故在A公司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周某无约定及法定事由提前单方提出解约的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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