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赌博输了可以找律师嘛,网赌输了找律师有用吗

时间:2022-12-17 20:34:09来源:法律常识

现在很多人代理赌博网站,拉人注册赌博网站去进行网络赌博,前几天我还收到以前一个客户在微信上给我发赌博网站的二维码,这个客户去年因为赌客举报刚被警方抓获,因为证据不足,关了37天才被放出来,现在竟然又重操旧业担任起另外一家网赌平台的代理。做网赌代理可以说是害人害己。

网络赌场犯罪是新型犯罪,也是我重点研究的领域,在最近几年我遇到的开设网络赌场犯罪中,有一种非常多见的情况就是赌博网站的代理被抓获,很多人痛恨那些网赌代理,认为他们为了赚取网站的抽水返利宣传赌博网站诱导别人赌博,把别人拉入网络赌博的深渊,所以很少有人去研究这一类案件的辩护技巧,其实这是不应该的,任何违法犯罪的人都有权利得到辩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护,他们也需要专业的律师去为他们辩护为他们说话,在处理这类网赌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的案件时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这类案件的辩护技巧。

我遇到的很多赌博网站的代理都是因为自己参与网络赌博输的惨了,想急于回本,才走上了给赌博网站做代理挣快钱的路子,还有一些代理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想做网络兼职,稀里糊涂的成了网站的代理,挣快钱的快感让很多代理欲罢不能,最终越陷越深,直到案发被抓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还有一些代理,在案发时早就收手不做了,但还是因为别人举报或其他原因案发,很多代理问我,做了赌博网站的代理,挣了些钱,但不想做了,又不想去自首,还有没有回头路,我看得出他们内心的悔恨和焦虑,但何谓回头路?只要回头,肯定有路,但要想不案发,那要看到底在网络下留下了多少证据,只有过了刑事责任的追诉期才算是进入了安全期。

第一部分: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很多家属找我咨询,说家人因为做赌博网站的代理被抓了,问我怎么判刑,这真是不好回答,为什么?因为案件不好找证据,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地域跨越性,赌博网站管理人员间彼此隔离,代理与其他代理、大股东、庄家之间联系较少,即使有联系,侦查机关也很难找到证据,去年我在湖北处理了一起案件,被抓的刘某是某赌博网站在大陆的四个高级代理之一,他们四个高级代理使用的都是台湾老板给的台湾的手机号码,并且他们之间联络不使用qq微信等,而是使用台湾的一款聊天软件叫whatsapp,登录账号都是台湾的老板给的,在刘某被抓的当天,警方掌握了他的手机,看到了聊天记录,但刚打印出一部分,登录账号就被台湾的老板强制下线了,这条证据线索算是断了,还有在河南的一起案件,被告人使用的聊天软件蝙蝠聊天,信息随时可以双向撤回,警方在面对有反侦察能力的代理时有时候取证是非常困难的。由于网络赌博、开设网络赌场案件的取证需要法律知识、侦查知识、计算机知识的综合运用,需要精通网页编程语言与使用各种侦查工具,这导致网络赌博赌场案件取证困难,并且大部分赌博网站的服务器都是在境外,警方在侦查时拿不到服务器中的原始核心数据,由于很难查获赌博网站服务器,侦查机关很难查清一个会员号下面有多少代理和会员,很难查清一个会员号下面接受了多少投注金额,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将所有的下线都抓获,有些人被公安抓获以后,会说自己的账号只是用于自己赌博,并不接受他人投注,但由于不懂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最终在口供上出了问题,仍然被定了罪,就像郑某开设赌场案。公安机关往往会用会员账号投注时间不符合逻辑来证明某一个会员账号不可能是一个人在投注。我们律师一定要注意这点,要结合上网记录、资金流水记录等其他电子证据,切断相关证据链条,模糊化案件事实,由于网络赌博参与人都使用虚拟身份,难以取证等特点,只要方法得当,代理与会员的性质认定也是完全有可能改变的。

有些案件只要方法得当,取得不批捕、不公诉、无罪、罪轻的结果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我们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果足够专业,熟练掌握这类案件的处理技巧,找到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瑕疵,切断证据链条,是能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无罪和罪轻的好结果的。

网赌代理涉嫌的罪名主要就是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形: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五)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六)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七)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判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帮助收取赌资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500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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