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22:38:5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要】
谢某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至陈某的银行账户。
谢某起诉陈某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因谢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谢某与陈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于判决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败诉后,又以陈某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陈某返还汇款本息。
【法院裁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谢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现谢某主张陈某对诉争1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则谢某应对产生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现有证据虽能证明谢某转账10万元至陈某,但谢某并未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且谢某在前案及本案诉讼过程中均主张诉争10万元当初属于借款。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谢某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审对其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案号:(2016)浙民申295号
【评论分析】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一方受益;
2、他方受损;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4、不存在法定的除外情形。如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上述几种情形虽然也有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外观,但其属于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由谢某承担主张构成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因谢某并未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且谢某在民间借贷纠纷案及不当得利纠纷案中的诉讼过程中,均主张诉争10万元当初属于借款,不符合不当得利中“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构成要件。
根据禁反言的诉讼规则,谢某主张为借款,而借款则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则意味着收款人取得该款项具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与不当得利存在本质区别。
本文提示当事人,向他人提供出借款时,应当签订符合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使法律关系清晰化、明确化,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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