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23:44:53来源:法律常识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既然是合同的一种类型,那么合同双方肯定有着各自的权利及法律义务。那么这些权利义务到底是什么呢,小编荣幸请到了北京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解读买卖合同双方法律义务相关问题。
北京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关于标的物
王志涛律师表示,但凡涉及到合同,标的物是十分重要的。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而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北京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是在双方协商中完成转移的。王志涛律师表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中重要的程序目的。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就需要参考对应的行政法规及相关法律。
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王志涛律师在这里表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就会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虽将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知识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北京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关于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王志涛律师在这里表示,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王志涛律师在这里换一种说法,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北京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买受人
相比出卖人来说,王志涛律师表示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相对简单。支付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王志涛律师在这里强调,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王志涛律师郑重声明,当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买受人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北京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小结
作为重要的合同种类之一,买卖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对待是需要十分谨慎的。但王志涛律师却真诚地希望,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纠纷,能够愈加减少。王志涛律师表示,法律的社会作用对于商业,只是守护者。希望当甲乙双方有任何商业合作的可能时,都能在过程中本着“诚意、相互成就、平等”的方向去商定,王志涛律师认为只有这样,中国法制的进程才会因此大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