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0:14:50来源:法律常识
公房承租人享有居住权的居住性利益,在公房拆迁时,有权获得补偿,居住权是人身性的财产利益,不可作为遗产继承,本案中已经去世的李女士的弟弟不能按其所述以继承的方式来获取这部分的钱款。王先生作为该房屋征收时唯一的公房同住人,理应取得此次征收的全部款项。
【导言】
承租人突然离世,前夫和弟弟都想分得拆迁款,房屋拆迁征收款到底归谁?
【案情介绍】
王先生的父母留给王先生一套公房,自结婚后王先生与妻子就一直居住在里面,承租人也变更为王先生本人。两年前,王先生与妻子关系恶化,走到了离婚的地步。妻子提出想要离婚,必须把承租人变更为自己。一心想离婚的王先生已经厌倦了争吵,就同意了妻子的要求。王先生明白这套房子以后可能会被征收,但想到自己同样是同住人,承租人为谁并不重要,只要自己拿到应得的那部分就够了,于是同意了李女士的离婚条件。两人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是该房屋以后由李女士租赁使用,但王先生仍然保留对该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王先生迁出房屋后,李女士每月需支付给王先生2000元,至动迁为止。签完协议后,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虽说搬出了原先的房屋,但王先生后来租的房子就在前妻楼下不远处,位置离前妻居住的那套房子很近。王先生逐渐意识到,两人之所以走到离婚,并非是不再相爱,而是因为双方赌气和一时冲动,王先生逐渐有了复婚的想法,所以也没有搬太远,就在附近住着,等候和妻子和好。经过一段时间的再次相处接触,两人重燃爱的火花,就在两人打算办理复婚手续时,李女士却突发脑溢血去世了,王先生自然是悲痛不已,后悔当初没有好好珍惜。
李女士去世不到一年,这套公房开始动迁了。此时房子里只剩下王先生一人的户口,因此征收单位就与王先生签了协议。不久后李女士的弟弟突然找上门来,声称该房屋是他姐姐李女士的,如今姐姐走了,王先生也已和姐姐离婚,不再是夫妻关系,所以这套房子的征收补偿款就应该是姐姐李女士的遗产,应该由他继承。李女士的弟弟告诉王先生,如果王先生愿意协商,那么这套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就由两人均分,若王先生不同意,执意要打官司,那么王先生则一分钱也拿不到。对于李女士弟弟的说法,王先生找到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的房产诉讼团队周宇龙律师寻求答案,事情是否真如妻子弟弟所说?如果打官司,房屋的征收补偿就全部归妻子弟弟了吗?
【律师介入】
周宇龙律师代理本案后分析道,王先生与前妻李女士弟弟的主要争议在于该房屋被征收后所获补偿利益归属的问题,也就是房屋因征收获得的补偿款到底是属于王先生前妻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还是王先生应当作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享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
首先,被征收房屋为公有住房,王先生的前妻李女士生前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在李女士过世以后,这套房屋被征收。在此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就应归该房屋的其他同住人享有。除非该公有住房内再无其他同住人,这时房屋征收的相应补偿利益才可作为李女士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其次是王先生是否为被征收房屋同住人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王先生与李女士自结婚以来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户籍也均在册,虽然两人后来选择离婚,并对该房屋的承租人进行了变更。但双方也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即两人离婚后该房屋由王先生的前妻李女士租赁使用,王先生不因婚姻关系结束失去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在王先生搬出该房屋后,李女士还需要每个月向王先生支付2000元,直到房屋动迁为止。由此可见,王先生虽然离婚后不再居住在该房屋内,但他并未放弃这套房屋居住权可能转化的财产性权益。而公有住房被征收后给予的相应的补偿利益,就属于房屋居住权经济利益的直接转化,即前面提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按照同住人的认定标准,王先生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他处也无福利性分房,所以应当被认定为该房屋的同住人,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感言】
李女士于房屋征收之前过世,不可能再享有居住权,也不可能再享有由居住权益转化的财产性利益,所以该处征收补偿所得款项中当然无李女士的遗产,李女士的弟弟自然也就不能按其所述以继承的方式来获取这部分的钱款。王先生作为该房屋征收时唯一的公房同住人,理应取得此次征收的全部款项。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