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1:33:21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丨张承烨
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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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上个月和一个朋友签了一份购车合同,约定他把他老婆名下的一辆轿车卖给我。现在我刚知道,他和老婆半年多前就离婚了,轿车是归他老婆所有,和他没关系。为此,我要求朋友退钱并赔偿,但是我朋友说,因为车辆是他老婆而不是他的,所以我和他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想问,碰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建议您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对方索赔。
您好。我前两天到一家商店购物,商店招牌上写了消费满500元可获赠100元优惠券。在我购物满500元之后,店家却以优惠券已送完为由不兑现优惠。想问,遭遇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解答: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由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依法处理。
您好。如果我对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不服而准备提起诉讼的话,是否需要把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一起列为被告?又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的法院?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应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均列为被告,并按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您好。想问,我持有C1驾照,如果驾驶中型客车,是否属于违法?
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若实施相关行为的,则构成违法,将会受到处罚。
您好。因为小区原来的物业公司服务太差,所以我们小区全体业主上个月开会重新选聘了一家新的物业公司,但是原来的物业公司却不肯退场,也不配合资料的交接,还说他们没有法定义务配合交接。想问,原来的物业公司的说法对吗?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相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应与新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做好交接工作。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