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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8 01:32:50来源:法律常识

亲生父母无权“卖孩子”,“拐卖儿童”最高可被判死刑!京声律所

近些年来,“原生家庭”这个话题经常被人们提及,只要上网搜索,就能看到很多“吐槽”亲生父母的帖子,而其中最常被提及的一条是,很多子女认为父母最不可理喻的一条“名言”是,“连你都是我生的,你全身上下都是我的,命都是我的”!

那么,是不是父母生养了我们,就意味着他们有支配我们生命的权利呢?作为成年人,我们都知道,这样的“道理”根本讲不通,但一些父母竟然真的相信这样的逻辑,他们觉得,自己生了这个孩子,就有权支配他的一切,比如,卖掉他来换钱。

前两年,公安部门在打拐行动中,就侦破了一起“亲妈7万元卖子”的案件。

2017年1月31日,叶某未婚怀孕后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因男婴生父遗弃叶某母子,叶某遂产生贩卖该男婴牟利的念头。叶某的亲属吴某与其儿子吴某辉获知此消息后,于2017年2月3日到医院,经与叶某讨价还价,双方商定以人民币7万元贩卖、收买该男婴。当日,叶某将孩子交给吴某、吴某辉母子。随后,叶某回到老家坐月子,吴某、吴某辉二人将7万元现金送至叶某家中。

公安局在打拐行动中发现了叶某涉嫌拐卖儿童的线索,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叶某于2021年11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2022年2月28日退出赃款7万元,

之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钱财七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鉴于叶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叶某出卖亲生子女实属生活所迫,出卖给有抚养能力的亲属,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相对较轻。根据叶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判决叶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亲妈卖儿子,很多人可能觉得这只是“个别案例”,但在下面这起“福建特大拐卖儿童案”中,大家会看到,原来“生子贩卖”竟然可以做成一个“连锁生意”。

托某等人组成了一个“儿童拐卖中介团伙”,他们在2014年初至2016年3月间,专门跑到四川省,联系新生婴儿父母或者即将分娩的孕妇,跟他们“做买卖”。有意合作的“新生男婴父母或待产孕妇”,托某等人会为他们提供食宿、联系医疗机构,再通过苏某娥、陈某景等人介绍买主。在两年多时间内,托某的“团伙”,一共将11名男婴以45000元至98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他人,从中收取介绍费非法牟利。

这群专门买卖儿童的团伙通常的作案流程是,由托某等人,通过四川从事贩卖男婴的人贩子联系男婴的父母,将孩子带到福建,或者带着孕妇来到福建医院出生,再由福建本地人介绍将男婴贩卖,介绍人可以从中抽取介绍费。比如苏某娥,就是福建本地的买主“介绍人”,据她说,每介绍一个买家能赚到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介绍费,她认为这是一条挺好的生财之道。

这桩“福建特大拐卖儿童案”最终由警方侦破,11名被拐男婴被警方解救。不久后,本案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托某等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主犯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苏某娥、陈某景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不等,并处罚金。

通过这起重大儿童拐卖案,我们看到,就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文明社会里,竟然有人暗地组织着一条靠贩卖儿童发财的“产业链”,而且并非用偷窃的方式,而是明码标价地“买卖孩子”,这种行为不止令人心惊,更为法理所不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通过上述法规我们可以看到,拐卖妇女儿童罪,通常是不会背叛死刑的,不过, 对于一些犯罪行为极其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法院也会重判。

例如曾经震惊全国的“6·10”特大贩婴案,2010年4月16日在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审判。法院认为,喻立香“犯罪团伙”从2005年3月至2009年7月间,先后贩卖婴儿49人,其中男婴8人。可谓是最大恶极。作为团伙的首脑,喻立香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长期积极邀请其他同案人员从云南收买婴儿,运到河北贩卖牟利。无论是拐卖孩子的数量,还是个人获利都是最多的,而且还造成一名婴儿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恶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当严惩。因此法院判决主犯喻立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罚后,喻立香不服,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喻立香的行为助长了两地拐卖和收买儿童行为泛滥,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因此维持了死刑判决。

通过上述三起案件的判罚,我们就能看出,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人口拐卖案件上的决心和力度。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人贩子,同样是为父母所生养,自己又生养了孩子,然而他们却不曾想过,不论是买卖自己的孩子,还是偷盗、拐带他人的子女,这都是在非法操控人命,于天理、法理都是难容的。

总之,我们已经是生活在新时代的新人了,请大家不要再因为“重男轻女”的观念,犯下大错。而对于那些真的遇到困难的家庭,咱们可以找政府、找警察、找律师帮忙。比如对不孕不育的家庭,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申请领养,而无需走偏门去“买孩子”;对于未婚生育或者无能力养育子女的家庭,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只要能克服“心魔”,主动向社会上的“正能量”寻求支援,生活中很多难题都能迎刃而解,而这才是帮助我们远离违法犯罪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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