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1:31:24来源:法律常识
6月22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发布《公示》称,为做好吉阳区月川老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制了《三亚市吉阳区月川老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自6月22日起对《三亚市吉阳区月川老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30天。
据了解,公众如对《三亚市吉阳区月川老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可以书面或者邮件的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形式则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兆龙北路岭仔小组99号506室;邮件形式请反馈至jyqzhujianju@126.com。
联系电话:0898—88715011
三亚市吉阳区月川老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城市环境,提升三亚市整体形象和品位,改善月川老干区居民的居住条件,保障月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改造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月川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6〕224号),月川老干区共涉及个人土地142宗,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总面积约17403平方米;地上房屋138栋、空地4块,总建筑面积约83920平方米(最终以实际核查数据为准);征收范围以实际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现代化热带滨海城市的战略目标,通过推进片区改造,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依法征收的基础上,做到和谐拆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2.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3.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7.《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四、被征收房屋和房屋权属人的认定
(一)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用途确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的,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被征收房屋有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确定合法面积;
2.被征收房屋没有所有权证但有合法报建手续的,按照规划文件批准的房屋面积认定合法面积;
3.被征收房屋没有合法报建手续但持有土地证或合法土地来源证明的,对现有房屋四层半(含四层半)以下部分,可认定为合法面积。如被征收房屋基底面积超出土地证记载的用地面积,则被征收房屋首层面积以土地证记载的面积为准,超出部分不认定为合法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人,按以下原则认定:
1.房屋权属主张人与土地证记载的使用权人相一致的,以土地证记载的使用权人作为被征收房屋权属人;
2.房屋权属主张人与土地证记载的使用权人不一致的,按照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由房屋权属主张人和土地证记载的使用权人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征收房屋权属人;
3.房屋权属主张人与土地证记载的使用权人不一致,且两者无法就房屋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双方应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征收房屋权属人。
五、被征收房屋合法部分的征收补偿
以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三)款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合法部分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调换安置房屋,调换比例如下:
2.简易结构房屋和凉棚不作产权调换。
(三)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的,按照上述第(一)、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产权调换房屋差额面积结算
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存在差额的,按照以下方式结算差额面积:
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按照上述第(三)款“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处理。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面积的,应先将安置房的差额套内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再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差额面积在5㎡以内(含5㎡)的部分,暂按月川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3921元/平方米结清差价;
(2)差额面积在5㎡以上的部分,暂按月川安置房在建筑面积下的市场评估价18464元/平方米结清差价;
(3)上述“建安成本价”和“市场评估价”均为暂定价,待相关部门最终确定价格后,被征收人应实行“多退少补”;
(4)除安置房户型面积不匹配的原因外,被征收人超选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大不能超过15㎡。
(五)房屋装修及其它补偿
2.树木、青苗和其它地上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或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执行。违法抢种的树木、青苗一律不给予补偿。
3.被征收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补助费用,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政府如出台新的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六、被征收房屋超出合法部分的补助
被征收房屋有报建手续但超出批建部分(指建筑面积),或没有报建手续但在四层半以上部分(指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100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框架结构135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1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8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建安材料费补助。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2.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助。
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应经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代表从已在三亚市备案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若被征收人未能推选出代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从三亚市已备案的评估机构储备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评估方式
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房屋、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视情况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终评估结果以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为准。
八、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费用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为3600元/户/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发放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的,按两次发放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过渡安置费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的,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简易结构房屋、凉棚、临时建筑),分为以下三类标准发放: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含300平方米),按4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含500平方米),按5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6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当月起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期限由月川棚改办根据被征收人签约、选房和安置房建设交付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3.自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办理收房手续当月起算,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装修期临时过渡安置费,之后停止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九、搬迁奖励
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按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情况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8万元/户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后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户的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后至120日内(含1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万元/户的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超过1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不给予任何货币奖励。
十、土地现状未建房或已建房屋
但面积少于原可批准建设面积的征收补偿
月川老干区是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区,具有合法土地来源手续。根据三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5期)精神,对月川老干区土地现状未建房,或已建房屋但面积少于原可批准建设面积,按以下方式实施征收补偿:
(一)土地现状未建房的,被征收人仅可选择产权调换。
(二)土地现状已建房屋但面积少于原可批准建设面积,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原可批准建设面积(即以土地证或合法土地来源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四层半(含四层半)以下部分计算)认定安置面积。
(三)对安置面积和现状房屋面积之间的建筑面积差额,被征收人需按照月川安置房在建筑面积下的建安成本价3921元/平方米向征收人缴纳建安成本。(该笔款项可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从被征收人应得的征收补偿款中抵扣)。
(四)房屋装修和其他补偿、差额面积结算、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迁奖励等,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安置房的建设和分配
(一)安置房的建设
安置房位于月川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区,由三亚城投集团统一建设。
(二)安置房的分配
1.按照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2.安置房分配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置房分配工作开始前,征收实施单位可采取电话通知、张贴告示、登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被征收人选房时间、地点和其它有关事项。
3.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人通知的期限内办理安置房收房手续,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办理收房手续的,视为征收人已经交房屋。
4.安置房交付标准为毛坯房。
十二、房屋拆除和建筑垃圾清运
鉴于月川老干区位于月川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月川老干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和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由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月川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筑(构筑)物拆除和清运工程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十三、保障措施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以房屋征收公告为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改造、安置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改造安置正常工作秩序,采取干扰、围攻、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一)本方案中的“户”按下列原则确定: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按照“一证一户”原则确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按照“一栋一户”的原则确定。
(二)本方案中“四层半”的含义:“四层”是指地上建筑四层总面积;“半层”是指地上四层平均每层面积的一半(计算方法:半层面积=地上四层总面积×1/4×50%)(含本数)。
(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征收实施单位会议讨论确定。
(四)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