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纠纷对方找律师见面可以不见吗,公司法小股东知情权

时间:2022-12-18 02:17:56来源:法律常识

“资本多数决原则”导致了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里都是大股东一言堂,而无法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小股东极有可能成为十分尴尬的存在,大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当谈判失败双方陷入僵局,大股东只手遮天,小股东在进退两难之时,该如何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突破口?

本文仅涉及小股东维权第一步:如何行使股东的知情权。

一、操作步骤:

1、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书面请求中最好明确需由专业人士辅助查阅)。然后,保留邮路信息、签收信息。

2、确定对方已签收,十五日期满若未收到回复or没有被全部同意or对不同意的部分没有给出合理理由。

3、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二、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知情权”三分类及解读:

(一)第一类:无行权限制知情权:

范围: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查阅也可以复制,不需要说明理由,没有前置条件,所以小股东提出要求即可,请求对象是公司,而非公司的大股东。

虽然对于中小型民营公司来说,上述材料真正规范的不多,而且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年审并无强制规定,公司即使能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但未经审计的报告有多少真实性及可信性,还是值得商榷。

然而因此上述材料就没有价值了吗?当然不是,取得上述材料,是小股东维权的第一步,所以,无论其可信程度有多高,如果已经与大股东发生纠纷,请一定要取得上述材料。


(二)第二类:有行权限制的知情权:

1、范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薄(如有)。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但不能复制;可以自行查阅,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士辅助查阅(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

3、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是前置条件,注意:请求对象是公司,而非公司的大股东。

4、必须说明查阅的理由,公司认为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但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供书面的材料,并说明理由。

哪些情况属于小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明确列示了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薄的合理理由,只有如下两点(法条中虽列示四点,但真正比较容易被认可的只有两点):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要点:必须是主业,副业不算;需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约定优先。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注意要点:时间是三年内;要有较为明确的认定该股东曾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向他人通报)的证据,如果仅是怀疑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举证较难。

(三)第三类:待定“知情权”:

1、范围: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并不包括“会计凭证”,各地的法院判例(包括最高院判例)中观点并不统一,实务中究竟应如何认定存在争议。

3、笔者个人较为赞同(2021)辽01民终4312号(被编入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系统2021度优秀案例)判决书中观点:基于利益平衡和确保信息真实的权衡,股东主张对“会计凭证”的知情权应当在行使“会计账簿”特殊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限制,如果小股东能够提供“会计账簿”中记载内容与“会计凭证”存在不一致的初步证据,或者说股东查阅的目的必须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才能得以实现,在此基础上对此特殊“知情权”才应当予以支持,而不应一味的支持或者直接反对。

四、行使目标:查账找问题

如果法院无法支持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请求,那么仅通过查阅“会计账簿”真的能达到发现大股东的违规操作、侵犯公司及小股东权益的证据或者蛛丝马迹吗?

结论是:当然可以!即使某些上市公司聘请“专业人士”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制作严格、繁琐的舞弊套路,审计师也有可能通过严格的审计程序,发现其弄虚作假的端倪,更何况这些由大股东一家独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老板大部分风险意识很差,不重视财务,账务处理非常随意混乱,很难具备作出瞒住资深审计师火眼的“高水准”假账的能力,查阅会计账簿已足够找到大股东滥用控股权的初步证据和线索。下一步,是进行商业谈判,还是直接起诉维权,小股东奋起一搏的筹码已经足够。


五、结语

诉讼并非解决纠纷之上策,与曾经并肩作战的创业伙伴对博公堂只是万般无奈之下的被迫选择,采取以诉促谈的方式,不过是希望通过给大股东一些威慑及压力,促使其愿意适当收敛,平心静气地跟小股东谈判、协商及解决问题,不指望还能找回曾经一起创业的初心,但至少可以努力做到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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