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不找律师行吗,强制猥亵、侮辱罪辩护要点

时间:2022-12-18 02:32:34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规定

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常见的猥亵行为包括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猥亵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一般情况下,猥亵罪不包括性交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因此对男性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造成被猥亵对象轻微伤的,从重处罚20%。


辩护要点

1. 行为人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向自己发送他人的裸照、手淫等淫秽图片的,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

2. 在不同的猥亵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比如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公开接吻、搂抱的,则不属于公然猥亵。


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某用其QQ号(账号为1********,名称-,备注女)添加同在QQ群三花猫lolita原创1群里的曾某某的QQ号(账号为32********,网名为桃汩千岛安)。双方添加为好友后,互相又添加了微信。同年6月19日晚,曾某某在朋友贤某某家中住宿,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手机登录微信给曾某某发消息称要视频裸体聊天,曾某某未同意,后被告人李某某答应支付曾某某3000元的裸体聊天费用,曾某某征求了贤某某意见后同意了被告人李某某裸体视频聊天的要求。视频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以黑屏的方式,用文字提示曾某某和贤某某,二人根据提示,用手揉胸和用嘴亲对方的胸部与被告人李某某聊天,整个聊天的过程持续了30多分钟,视频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支付3000元。 2020年7月6日,曾某某在西区的家中,被告人李某某用手机登录193671xxxx的QQ号联系曾某某,让其添加自己另外一QQ号为好友(账号为16********,网名为无人像你),并威胁曾某某若不添加对方为好友,和对方裸体视频聊天,便将之前贤某某和曾某某相互亲吻胸部的裸体照片公布在网上,曾某某害怕照片外泄,便同意了被告人李某某让其添加QQ号为162548xxxx的好友和裸体视频聊天的要求。同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便用其手机登录162548xxxx的QQ给曾某某发消息要裸体视频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裸露着生殖器,用飞机杯自慰的同时,文字提示曾某某自摸乳房,整个过程持续了10多分钟。 2020年7月15日,曾某某在西区的家中,被告人李某某用其手机登录162548xxxx的QQ号给曾某某发消息要视频裸体聊天,曾某某未同意,后被告人李某某告诉曾某某和他裸体视频聊天三十次或者去上海找他跟他发生一次性关系,就将保存在手机内的裸体聊天视频删除,曾某某便同意了被告人李某某视频聊天三十次的要求。当晚被告人李某某就要求曾某某和他进行了视频裸体聊天,整个过程持续了10多分钟。

法院认为,李某某为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获取被害人裸体照片及视频后以公开被害人裸照相威胁,强制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以视频的形式供其观看,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李某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法院认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表述不当,法院予以纠正。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李某某提出并不知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大,不应该从重处罚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只要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是未成年人而仍然对其实施猥亵就应予以从重处罚。本案综合被害人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李某某应该知道被害人可能是未成年人,故该上诉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李某某提出于2020年6月17日才通过QQ与被害人加为好友,证人曾某证言‘被害人2020年5月20日在家里自残过和检查出有抑郁症是导致的’与事实不符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仅在证据梳理中对曾某的证言予以客观陈述,并没有将其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依据,该上诉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有过错,依法可以对从轻处罚的诉、辩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在综合认定案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结果等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量刑适当,故该诉、辩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李某某辩护人提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法院不再重复评价,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系初犯,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虽无证据证实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仅此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也无证据证实李某某家属对被害人予以了赔偿,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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