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2:38:45来源:法律常识
“青花椒”案落下帷幕不久,刘女士就找到同在成都温江的“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店,专门请教商标诉讼的维权方法。
刘女士和丈夫在成都陆续开了两家不大的超市,店招上打着“盛世华联”。去年3月,他们突然收到来自成都市中院的传票,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起诉他们的是位于上海的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夫妻俩曾申请注册有“盛世华联”的商标,但是最终他们还是败诉。法院认为,这两家小超市未侵犯商标专用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偿7.3万元。夫妻俩很快就上诉了。
“当天被列为被告、一同开庭的,有七八家。”刘女士说道。事后他们了解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以至于全国都发起了类似诉讼。去年7月,四川德阳有10多家“华联”系列商家被告,分了3次开庭,一审均败诉后,他们都上诉至四川省高院。“据说四川有很多家被告。”
因为被告的商户中有很多在川景宁籍人士,四川浙江景宁商会曾去上海了解情况。“对方告诉我们,是有律所找到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全权办理‘华联’的维权业务。”
采访中,对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的系列诉讼,有律师认为,采用先发函再起诉的方式更合适,“将被告的侵权故意和规模作为维权的前提,避免维权过度,不然反而给品牌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被诉:
成都“盛世华联”
被上海的“华联”告了
刘女士还记得去年3月她收到传票时的感觉:当时很懵,心里想发生什么事了?她注意到,传票来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他们的是位于上海的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刘女士和丈夫在成都温江区开有两家小超市,“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左右。”两家超市离得不算远,挂的店招都是“盛世华联”,并且有“盛世华联”的logo。
温江刘女士的店招。
刘女士介绍,2013年的时候,经人介绍他们把“盛世华联”注册了商标,因为不懂,当时只是注册了3505、3508,商标的类别为“商业企业迁移; 寻找赞助”。
上海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来自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在起诉书中他们提出,该公司是“华联超市”图文商标的注册人,并称因为品牌影响力,“成为众多超市经营主体‘傍名牌’‘攀附商誉’的侵权对象。”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刘女士的两家超市在店招、价签、支付小票上都使用了“盛世华联”,与其注册的“华联超市”图文商标中的“华联”字样相同,同时前缀“盛世”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较弱,“客观上使公众将‘盛世华联超市’与原告的‘华联超市’发生混淆或误认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
开庭时间在4个月后,期间刘女士和丈夫试着联系过对方律师。“我们表明持有商标的事实,对方律师说我们涉嫌不正当竞争。”协商没有达成,7月16日案件开庭。一审刘女士方败诉,两家超市被判决共计赔偿7.3万元。
法院:
不侵犯商标
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刘女士提供的判决书中,法院首先认为,温江两家小超市使用“华联”字样,并不侵犯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案涉商标核定的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这一服务内容不能当然被理解为包括了商超等零售、批发服务’……超市、便利店这种零售服务……不属于‘替他人推销’的服务范围,两者系不同服务类别,亦不近似。”
部分判决书内容: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法院另一方面也认为,刘女士和丈夫的两家“盛世华联”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书中这样写道:“作为与华联超市公司具有相同经营性质的企业,其应当明知华联超市公司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规模及知名情况,理应主动避让,但其却在店招、橱窗广告、微信收款名、收款小票处使用‘华联’字样,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行为与华联超市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部分判决书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一审判决,我们不能理解。”刘女士很快提起了上诉。她表示,他们的店最多只是在店招、小票中含有“华联”字样,并且没有单独、显著使用,“况且‘盛世华联’是我们申请的商标,为什么我们不能用?”
在上诉状中,刘女士和代理律师也提出,一审庭审的法庭调查中,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也承认其从未在四川地区开业过任何一家门店,更没有在四川地区投放过广告宣传、形象推介等,“没证据证明其‘华联’字号在四川地区具有影响力及知名度。”
此外,刘女士一方认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是“华联”名称和字号的唯一使用者,“全国使用‘华联’名称及字号的企业有10多万家。即使较大的超市使用‘华联’字号和名称的也有数十家,包括北京华联、华联综超等上市企业。”
背后:
四川众多“华联”被告
有的赔偿和解有的上诉
刘女士告诉记者,其实一审的时候,和他们同时被列为被告的还有七八家成都的“华联”系列超市,“有一部分和解了,分别支付了2万元,也有和我们一样坚持上诉的。”不过因为诉讼,刘女士他们了解到,原来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都开启了类似的诉讼,“四川被告的据说有好几百家。”
成都金堂的叶先生此前有一家“世家华联超市”,去年3月他也被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了。他向记者展示了判决书等诉讼材料。成都市中院在判决书中的意见与刘女士拿到的判决书相似,即不侵犯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但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赔偿4万元,“我已经上诉。”
德阳一位商户告诉记者,去年德阳有18家店招中有“华联”字样的超市,都被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了。“7月分3次开庭,我们都败诉了,被判赔偿2万元或者3.5万元不等。”因为不认可一审判决,他们都选择了上诉,“对方在四川没有直营店、加盟店,退一万步说,我们即便侵权了,也没有给他们造成损失。”他说道。
德阳一位商户的店招。
德阳这位商户以及四川浙江景宁商会执行会长陈孟林告诉记者,四川被告的“华联”系列小超市多数都是小的个体商户,“本钱、利润都不算高。”他们表示,被告的这些超市多数选择了和解。记者注意到,金堂一家“华联”相关超市就选择了和解,“赔偿了对方2.4万元。”
维权:
商会曾赴沪商谈
得知律所找公司提出代理维权
天眼查的信息显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其持有并在诉讼中举证的“华联超市Hualian Supermarket”的图文商标覆盖多个门类,包括广告、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该商标于2006年申请,专用权使用期限为2021年3月到2031年3月。1月21日,记者试图联系该公司了解更多情况,不过电话经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转接后均无人接听。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
记者了解到,因为诉讼中涉及到的浙江景宁籍商户较多,四川浙江景宁商会执行会长陈孟林告诉记者,他们曾组织人员专门赴上海,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商谈。那一次走访他们了解到,是有律师找到了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可以全权代理为其维权,“得到授权后,这些律师就会到各地再委托当地律所,取证并向含有‘华联’字样的超市发起诉讼。后续无论是和解还是胜诉,得到的赔偿款项各方再按比例分配。”
陈孟林告诉记者,全国范围内都有被告的商户,“据我们所知,四川就有好几百家商户被告了,我们浙江那边也有四五百家。”
商户:
忐忑中等待二审、过年
商户们谈为何用“华联”
谈及当初为何会使用“华联”字样,温江的刘女士表示,他们的超市最开始是在2009年前后开办的,“说实话,我们当时并不知道有‘华联’。后面知道了‘华联’,也是因为四川这边有北京华联的商业。”之所以给小超市取名“盛世华联”,全是出于他们当初的一些美好的愿望。
前述德阳商户告诉记者,之所以会用“世纪华联超市”店招,是因为2011年开店的时候,他交了3000元钱获得了“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授权,不过后者的“世纪华联”图文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查询到的结果为“等待只是审查”,但即便如此,德阳这位商户表示,他只交了5年的授权费用,“2016年到期后,就没有再交了。”
金堂被告商户张先生则没有加盟,而是直接把“世纪华联”用在了店招等处。“真的从来没有攀附‘华联’名牌的想法,因为当时营业执照都办下来了,我就没有多想。”另一方面,他说,自己在川的浙江景宁同乡很多都用“华联”,“我也就这么用了,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败诉的商家还在等待二审开庭。那么,二审上诉的结果会怎样呢?
记者采访到这样一个案例,成都金牛区天回镇的陈先生的超市,之前也叫“世纪华联”,被告后一审法院判他向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赔偿8万元,上诉到四川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温江的刘女士告诉记者,这个春节他们大约要在忐忑中度过了。
〖律师说法〗
维权过度不利于品牌声誉
在“青花椒”案件二审第一例案件中,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建坤是“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店”的代理律师。1月22日,查阅了“华联”相关案件内容后,他认为,整体来说法院的裁判是有法律依据的。
“部分商户认为原告没有损失,进而无权要求赔偿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即便原告没有直接损失,但是被告获得了利益,法律同样禁止通过违法行为获得利益。“当然,如果原告确实没有损失或者损失很少,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降低赔偿金额的理由。”
对于有商户提出的同时存在其他使用“华联”主体的情形,冯建坤表示,如果其他主体使用“华联”的时间晚于原告,则与本案没有关联,“法律保护的是在先的权益,不存在法不责众的说法,其他人同时侵权行为不能作为自身侵权行为合法的理由。”但是,如果其他主体使用“华联”的时间早于原告并且经营的领域也相同,则对本案会存在一定的影响。
冯建坤也解释了温江刘女士的疑问。“某个标识获得注册商标,不代表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标识都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有在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才属于对自身注册商标的使用。”
而对于原告,冯建坤也提出了建议,即可以采用先发函再起诉的方式,“将被告的侵权故意和规模作为维权的前提,避免维权过度,不然反而给品牌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在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律师刘秀看来,事件中被告的商户确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虽然原告目前在四川没有连锁店,但不排除未来会设立。同时,客观上正在影响原告在四川开店的成本和预期,也会影响原告的声誉,这也是一种损失。”
刘秀也告诉记者,权利人大批量发起维权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一种趋势,“很多知名商标都在大批量维权。”在刘秀看来,这些案件说明随着法治观念逐步深入,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得到重视。企业首先要做到自身不去侵权,诚信合法经营,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红星新闻记者 彭亮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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