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终止可以找律师吗,执行阶段的救济途径

时间:2022-12-18 02:40:0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谢兵

因为执行程序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对象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对抗性更为强烈。所以为了保护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不同主体在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权利。
鉴于当前执行中的救济规定比较分散,
我们对《民诉法》《民诉法解释》、最高院的多个司法解释与规定中的执行救济条款进行了汇总与归纳,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快速找到执行中相关问题的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

救济主体:当事人

救济途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执行法院消极、怠于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

救济主体:申请执行人

救济途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现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三、执行法院消极、怠于处理执行异议

救济主体:异议人

救济途径: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裁定

救济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救济途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五、案外人不服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裁定

救济主体:案外人、当事人

救济途径:

(1)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院基于案外人异议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

救济主体:申请执行人

救济途径: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七、法院基于案外人异议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不服

救济主体:被执行人

救济途径: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七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八、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

救济主体:申请执行人

救济途径:起诉被执行人、案外人,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九、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当事人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

救济主体: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

救济途径:

以下六种情形下,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企业法人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3)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企业法人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其余情况,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十、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救济主体:申请执行人

救济途径: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十一、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救济主体:申请执行人

救济途径:

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只能二选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执行和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救济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救济途径:

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十三、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参与分配方案有异议

救济主体:债权人、被执行人

救济途径: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十四、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

救济主体:异议人

救济途径: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十五、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

救济主体:申请执行人

救济途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十六、法院基于被执行人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救济主体:当事人

救济途径:

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见下一个问题)

十七、法院基于案外人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救济主体:当事人、案外人

救济途径: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法院裁定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

救济主体:申请执行人

救济途径: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十九、被处罚对象对法院基于妨害执行而采取的拘传、罚款、拘留措施不服

救济主体:被拘传、罚款、拘留者

救济途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十、被执行人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

救济主体:被执行人

救济途径:

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如法院驳回其纠正申请,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二十一、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因被限制高消费影响经营或个人生活

救济主体: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禁止性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十二、法院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救济主体:被执行人

救济途径: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二十三、第三人未经准许占有已被查、扣、冻的财产或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救济主体:申请执行人

救济途径:

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第三人的占有或排除其妨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四、执行回转时,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

救济主体:现申请执行人

救济途径: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6条: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注:以上法律依据条文均为当前最新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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