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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8 02:58:44来源:法律常识

金融界7月29日消息 由金融界与友成基金会联合主办、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主题活动“慈善信托研讨会”于7月28日如期召开。活动以 “慈善信托大有可为”为主题,来自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信托业协会、原中国银监会以及多家信托公司的领导、专家、大咖莅临现场,围绕信托行业支持乡村振兴等话题展开深入探讨。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吕志录出席活动并发表了演讲。

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吕志录: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吕志录在演讲中指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对于慈善基金与慈善信托的区别,吕志录解释,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慈善基金本质上属于赠与合同,是合同法律关系。慈善信托本质上属于信托,它的法律关系是由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方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在监管方面,慈善基金会属于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监管。而慈善信托在设立、备案、运行上实际是一种双重监管,在各级民政部门和信托主管机关的共同监管之下。对此,吕志录认为,在双重监管形式下,慈善信托其实更有益于慈善目的的实现。

另外,在税收优惠方面,吕志录提到,慈善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比较明确,《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规定,赋予了基金会自身以及基金会的捐赠人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例如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等。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时,慈善组织可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依据此票据申请税收优惠。但是,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措施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有待于税收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对于慈善信托的完善建议,吕志录认为,完善慈善信托最好的方式首先要从精神层面上进行鼓励,截至目前并没有对委托人或者慈善信托组织予以精神鼓励的国家层面立法,不能做到立法支持,就不能做到使委托人行善得到肯定或者得到相应国家政策层面的表彰,这点是需要完善的。

第二,政策还是需要加强全方位鼓励,目前关注点主要是在税收政策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上,按照慈善法和信托法规定,还涉及土地、技术一系列的相关支持政策,但都没有出台相应配套措施,这方面还需要再加强形成全方位的政策性鼓励。

第三,需要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慈善法虽然明确相关人员队伍建设要予以加强,但是也没有相关配套制度出台和实施。人员队伍建设最关键的问题是监管人员配备不到位,据了解,对于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的监管,在省一级配置的专业监管人员不超过4人,到区县一级很难有监管人员及措施。

第四,宣传一定要到位,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知悉度较低。只有通过宣传才能发挥前三个方面政策的叠加效应,使慈善信托深入人心。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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