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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8 03:51:0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判令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赔偿38万余元。

原告上诉称,2021年9月24日,原告的丈夫李某就感觉胸部持续疼痛,一直不舒服。当天夜里2点,李某胸部疼痛加重,就在家属的陪同下,到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处就诊。

2021年9月25日02时30分,李某到被告医院处挂急诊,医生让李某做心电图,心电图出来后,医生没发现心电图中的异常,告知李某没什么事,就让李某离开医院回家休息。

原告和丈夫李某回家后,李某胸部疼痛加剧。原告打120急救,急救车在2021年9月25日04时26分到达,04时48分李某死亡。

李某去世后,原告拿李某在被告处做的心电图咨询医大专家,得知被告的值班医生对心电图文的识别有误,诊断错误。

2022年3月1日,原告向沈阳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22年6月10曰,鉴定结论为:李某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家属认为,李某死亡时年仅52岁,如诊治及时,处理得当,完全有希望保全生命。被告医院的过失导致李某死亡这一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上极度的痛苦。关于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故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医院辩称:本案事实是李某于2021年9月25日2时30分以阵发胸疼到我院,经急诊各项检查,其结果不能确定为急性心梗,经与患者及家属交待后,患者离院回家,回家后于当日病情发作,4时26分120急诊到达进行抢救无效,患者于4时48分死亡。患者主要死亡原因主要因为自身疾病,与医方医疗过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根据该鉴定的结论和理由,我院认为我院应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原告能够举证出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总额的30%以下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定,要求的交通费过高,应以原告举证的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为准,关于原告请求处理丧事的误工费,按法律规定。鉴定费应按责任比例承担。故原告请求总额40%的比例过高。

李某家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医院赔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68838.8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已经沈阳市医学会鉴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故被告应按责任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

原告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861020元(按辽宁省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051元计算20年);2、丧葬费44237元;3、鉴定费3500元;4、精神抚慰金20000元(本院酌定)。关于原告要求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2年8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立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61020元、丧葬费44237元共计905257元的40%即362102.8元;

二、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立即赔偿原告鉴定费3500元;

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立即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心电图文识别有误诊断错误患者死亡,法院判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赔偿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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