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9:19:08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本律师在河南某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庭审中对方律师将之前孩子向其索要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与夫妻财产制关联到一起,试图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的奇葩做法让本离婚律师大跌眼镜。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男方双方结婚多年。由于男方私自转移、隐匿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被女方发现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女方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而诉讼前双方已分居一年。鉴于分居期间男方对孩子不闻不问,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于是,孩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向其支付分居期间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由于事实清楚,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很快做出判决,支持了孩子的诉讼请求。此后,女方正式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面对我方的正当诉请,男方所聘请的律师却表示反对,而反对的理由竟然是:女方曾经起诉索要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而法院也判决予以支持。通常情况下,分居期间夫妻各自名下控制的财产也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动用自己名下财产抚养孩子也应视为男方分担了抚养义务。由此可见,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夫妻双方实行了分别财产制,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也就不存在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对于上述奇葩观点,本离婚律师是不能苟同的。理由很简单:1、夫妻之间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此类约定要由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男女双方从未有过书面约定,故约定财产制在本案中是不可能存在的。2、如果对方律师的观点能够成立的话,本律师倒是发现了一个非常好的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将重要夫妻共同财产控制在自己名下,然后带着孩子与对方分居,再其后以孩子名义发起追索抚养费的诉讼。由于法律规定明确,法院一定会支持。于是就可以说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所以自己名下的重大夫妻财产,诸如房子啥的便成了自己的个人财产。天下能有如此没道理的法律制度吗?对方律师的观点无异于痴人说梦!3、这位河南律师还存在一个基本常识错误,即:之前的抚养费诉讼并非女方发起,女方不具备原告资格。该诉讼的原告是孩子。那么,依据对方律师的观点可以推论出:孩子发起抚养费诉讼能够改变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那么其他人是否也可以通过诉讼这么干呢?
由上述可见,对方律师的观点真的很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