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7:57: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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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20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四)——赵某某诉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
赵某某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生育女孩董某甲,于2013年9月生育男孩董某乙。2019年4月1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孩董某甲、男孩董某乙均由被告抚养。原告目前有稳定的收入,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及学习。原告在与孩子沟通交流时,曾询问过女儿董某甲想法,董某甲也非常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请求变更女儿董某甲的抚养权。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被告董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8月生育女孩董某甲,于2013年9月生育男孩董某乙。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9年4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男孩董某乙、女孩董某甲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两孩子抚养费1000元。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董某甲在被告处生活,由被告及其父母照顾,被告母亲现已去世。后原告在与女儿董某甲微信聊天时,董某甲多次向原告表达想念妈妈及想跟着妈妈生活的意思。2020年10月26日,原告将女儿董某甲从某小学接走,并将其转至鄄城县某学校读书,自此女孩开始随原告生活,未再返回被告处。
现原告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孩董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系初中文化,从事人发加工工作多年,自述月收入五、六千元。被告称其可以同意女儿董某甲跟随原告生活,但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法院先后两次征求董某甲的意见,董某甲均明确表示其愿意随原告生活,不愿意再返回被告处生活,其不想再与被告见面。董某甲称跟着妈妈生活特别开心,转到某学校后学习成绩有所提高。对于董某甲陈述的意见,被告未提异议。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董某甲变更由原告赵某某直接抚养。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父或母抚养,是父母双方意思自治下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作出的处理,应依法认可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轻易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离婚后,子女生活状况发生改变,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可协议变更,如果协议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出现特殊情况,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贯彻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如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因患病或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抚养权变更。(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判断能力,抚养权归属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尊重其意愿,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但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母双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董某甲由父亲抚养,后来董某甲转为随母亲生活,董某甲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双方协议变更不成,属于出现了特殊情况。董某甲在随父亲生活期间曾多次表达想念妈妈及想跟随妈妈生活的意愿。现董某甲已被母亲接走,且已满九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不愿意再返回父亲处生活,这是女孩董某甲本人真实意愿,应当尊重其真实意见。如强行违背女孩董某甲意愿,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告赵某某作为女孩董某甲的母亲,具有抚养能力,又不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同时考虑女孩董某甲随父亲生活期间多是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现奶奶已经去世,随着女孩董某甲的成长,由母亲抚养更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加之董某甲的弟弟董某乙现在由父亲董某某抚养,父亲董某某抚养孩子的精力有限。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出发,兼顾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精力和能力,女孩董某甲应变更为由母亲赵某某直接抚养为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官简介
郭利荣,鄄城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多次获得鄄城县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表彰奖励,被鄄城县人民法院评为司法公开促进年先进个人、司法行为规范年先进个人,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7年1月荣立菏泽法院个人三等功,2018年3月获得鄄城县人民法院嘉奖,在2020年度菏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和优秀案例评选中均获得二等奖。
一审独任审判员:郭利荣书记员:石梦姣
编写人:鄄城县人民法院 郭利荣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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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
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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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感情出现裂痕的情形,是需要通过协议或者是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若不能就离婚的各项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那么,夫妻离婚房产子女有份吗,子女有权利分割吗?
网友咨询:和妻子之间的感情是没有了,现在是在闹着离婚的,我有一个孩子,现在要分的清楚,房产是怎么分配的啊,孩子有权利分割吗?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方雄文律师解答:
在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子女没有份,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应根据不同情形来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方雄文律师解析: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
方雄文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办的业务包括公司、金融和房地产及其他民商事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及刑事辩护法律事务,尢其擅长处理民商事经济类、房地产、特许经营纠纷。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是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就归哪一方。
二到八岁的孩子,法院依据最有利于孩子原则,主要考虑父母哪方能够带好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的经常是谁签字,家长会经常谁去开,课外辅导班缴费签字等等,这些都是法院判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即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就会优先考虑另一方。“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孩子涉及抚养费给付问题,在实践中一旦判决你方获得抚养权,那么法院会支持你每月从对方这里获得抚养费。
当然,对于抚养费双方可以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还可以对每年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协商不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第一,证明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什么是充分的抚养条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认为自己抚养孩子的条件很充分,通俗来说,至少要证明比对方好。比如,自己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等等,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通通都是争取抚养权归属的有力证据材料。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一般都不会改判抚养权归另一方。这是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更有利的。所以说,如果能够提供出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的证据,对于争取抚养权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以退为进。在离婚纠纷中,不光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牵扯财产分割。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那么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也许就会占有优势。除此之外,如果抚养权暂时不在自己一方手中,也并不是今后都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了。比方说,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将会导致抚养权的变更。
8、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比如:你的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你的条件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
(4)你或者对方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
(5)你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
(6)你或者对方出租房子的合同(你们双方的租房收益);
(7)你们所经营的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证明你们双方的收入);
(8)小孩的实际花费金额(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
9、判的只是抚养权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6、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7、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8、收养的孩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4、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15、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权,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采取行动。
《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因女儿受虐待才不交付抚养权的辩解,其提供的照片系其离婚前的女孩身体受伤照片,但该并不是被告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理由,该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孩子抚养权已由其家人代为交出,已履行法院判决,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林日升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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