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7:24:09来源:法律常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41篇文字
违法还是缺德?录用通知书让应聘者提供离职证明,然后再做背调
管理、合规、合法、风控,这些制度建设,是很重要的。
但是,这些制度是需要建立在一些很简单的基础之上的,比如说:讲逻辑,有人性,合理化。否则的话,要么制订出来的制度本身就是坏的或者有缺陷的,要么就是无法落地执行到位。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也是比较奇葩。这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的这个操作让应聘者措手不及。而且,这不是一家不知名的小公司,而是一家非常知名的外资企业,在劳动人事管理流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所反映出来的管理水平很难与这家企业的知名度相匹配。
当然,作为法律实务研究来说,我们看这样的案例并不是想看谁的热闹,也不是为了批评指责,而是要从这些案例中观察一下问题究竟是出在哪里,进而可以反过来改进和改善自己的企业法律管理水平。
事实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宋某,向A公司投递简历。
A公司组织对宋某进行了面试,3月1日通知宋某面试通过并提供薪资证明,3月5日宋某要求预约体检并授权A公司对其进行背景调查,3月7日宋某体检报告出来并发给A公司HR。
3月12日,A公司向宋某发送《录用通知函》。这份《录用通知函》在“提交公司要求的材料”一项中有以下约定:
本录用通知函取决于下列前提条件的满足:
(1)您体检合格,须由公司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证明;对于特殊工种岗位,还需提供国家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工种入职体检合格证明;
(2)您通过背景调查;
(3)您提供离职证明。
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免除上述任何条件。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或者您提供的信息虚假、不准确或不完整,那么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撤销本录用通知。
宋某于3月17日确认并回复《录用通知函》。
宋某在收到A公司《录用通知函》后,立即向原用人单位公司提出辞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了离职证明。同时,重新租赁房屋、搬家。
但是,宋某万万没有想到,4月2日,A公司通知宋某背景调查不合格,无法办理入职。
A公司后来向法庭表示,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背景调查,发现宋某有违规记录。
宋某向法庭表示,自己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个人征信也不存在问题。
宋某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含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6446.25元、工资损失51112.66元、交通费216元、搬家费738.80元、房租损失费4450元、律师费5000元。
原告宋某认为,被告通知背景调查未通过是在送达《录用通知函》之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信赖利益,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被告A公司在法庭上反驳认为:1、《录用通知函》上面已经明确告知原告,若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撤销录用通知;2、原告授权及被告委托,经调查原告在大陆境内有违规记录,故原告不满足录用通知函的生效条件,被告系合法撤销录用通知,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A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的主要观点是: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宋某合计39306.39元。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一下A公司的《录用通知函》,其中载明了录用通知不解除的3个条件:1、体检合格;2、通过背景调查;3、提供离职证明。
起草这份录用通知函的人员,显然是很欠考虑的,因为这些条件是有逻辑问题的,也是不人性的。
假如严格按照这份《录用通知函》的3个条件,那么就意味着应聘者即使提供了离职证明,也不能保证被录用。
可是,正常的生活逻辑应当是:下一家用人单位要确保录用劳动者,劳动者才有义务从上一家用人单位辞职取得离职证明。
但是,这么简单的道理,作为专门从事劳动人事管理的管理者,会不懂吗?
制度规则会扭曲、变形、不合理,大部分时候并不是因为缺乏专业能力,而是因为忽视或者轻视。
只有完全忽视应聘者的基本利益和风险考虑,才会在背调没有确定的前提下发出那样的《录用通知函》。这样的忽视,似乎只是把对方看成了资源,而没有当成“人”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