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与赔偿标准一样吗

时间:2022-10-17 20:25:11来源:法律常识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与赔偿标准


一、专利侵权行为认定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

2、必须有侵害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法了法律的规定

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二)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

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帮助、教唆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1)帮助型间接侵权

指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教唆型间接侵权

指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二、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规定了专利侵权赔偿的标准:

(一)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二)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三)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 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四)自由裁量

以上都难以确定的,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五)合理开支的赔偿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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