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10:11:04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家事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婚姻案件的时候,往往会发现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错误的理解,今天,百恩律师和大家聊聊这些。
百恩律师解读:此种误解来源于婚姻法修改之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1年我国婚姻法进行了大幅的修改,此条款已经不再适用,现行婚姻法对于夫妻公共财产又有了新的规定:婚前的财产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百恩律师解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种误解源于当事人仅仅从字面上去理解上述法律条文。其实条文中的分居指的法定分居,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其次分居还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出现居住情形,就不能认定为持续两年。
最后分居并非法院判决离婚的必要因素,法院往往综合考虑诸多情况去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实破裂,为了离婚而假意制造分居两年事实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百恩律师解读:此种误解主要原因是只考虑了两周岁以下孩子随母亲生活的一般原则。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小编建议大家在遇到婚姻的时候,一定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不要盲目的靠自己的生活经验去理解、适用法律,以免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