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起诉需要找律师嘛,空头支票可以起诉吗

时间:2022-12-18 04:42:42来源:法律常识

思语律师机智斡旋,让“无头案”峰回路转

思语律师机智斡旋,让“无头案”峰回路转

邹 蓉

2017年7月,某供货商赖总拿着“供货协议"复印件,前来委托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打官司,律师提出仅凭这些没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起诉等于飞蛾扑火,建议预约采购商见面。

与采购商见面有三层意思,一是传递解决问题的诚意与善意;二是了解拖欠料款的真实背景;三是预知判断事态走向,以便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如期见面,采购商负责人胡总说:“拖欠材料款,是因为业主方拖欠工程款所至,我们也是受害者,遇到这样的事情大家都不愿意,也没办法,大家只有等。”

这话显然是“打太极“的托辞,“供货协议”为什么只给复印件的问题还没开始就已结束?

我说,胡总说得对,没付材料款的责任确实是怪业主方,我们跟胡总在一条船上,所以要团结一致对外,请胡总拿“供货协议”原件给我们,这样材料款可以暂缓。

胡总说,原件没必要给你们,这笔款一千天都是认帐的,只要我们收到工程款就立即付你们材料款一一没时限的“空头支票”?采购商心知肚明,法律规定权利的行使是有时效的,想使用疲劳战术拖废供应商的权利主张?达到不付材料款的终极目的!

思语律师机智斡旋,让“无头案”峰回路转

律师看这个“故事”讲不下去,心生“一计”。

让赖总带路找到采购商项目所属施工单位,这回律师避开复印件话题,从关心王总担任负责人的某项目施工进度、分析拖欠材料款的原因入手,指出项目不支付材料款最终会连累公司,建议公司无论从管理制度还是自身被动负债的利益出发,都应重视并配合材料供应商索要材料款,同时分析项目担负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与内部管理的区别与混同,并告知施工单位,按照“供货协议”,偿付材料款的责任与诉讼主体都是公司,即项目经理购买材料施工盈利,还钱责任由公司背起,合法但不合理,既然有矛就必然有盾,有一招出其制胜。

公司领导两眼放光:请讲。

我说供货协议是项目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形式上是一个诉讼主体,实质上是两个责任人,可以把项目负责人同时列为被告,这样法院判决两个主体连带偿还,我们可以选择执行在建项目工程款,让采购商偿债还钱。

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听还有这样的“好事”,可以轻松甩掉焦头烂额被动拖欠的债务。

我趁热打铁且轻描淡写地说,不过,要想实现这一愿望,需要给我“供货协议”原件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这样才能实现预期目的。

施工方负责人立即联系合同科管理人,很快把律师需要的材料送来。

拿到供货协议原件的“尚方宝剑”,刹回马枪找到采购商项目负责人胡总,诚恳分析诉讼成本与主动付款的利弊,示弱说供应商没协议原件,打官司是徒劳,请理解支持并调解解决:足额支付货款本金,违约金酌减。这一建议是想最后探析其商德底线,结果无果!

律师撰写诉状,罗列欠款事实与付款依据,将供应商诉至法院。

立案约一个月,律师在厦大学习期间,接到采购商负责人打来电话,接受律师调解意见,立即付款、请求撤诉。

就这样,一个“水深深、路漫漫、材料款、无期限”的无头案,在律师机敏睿智、胸有成竹、运筹帷幄中实现无望变希望、希望变货款的现实,使一个无头案峰回路转!

思语律师机智斡旋,让“无头案”峰回路转

作者:邹蓉

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海法律咨询服务中心顾问

——责任编辑:覃天 总编审:石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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