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7:28:04来源:法律常识
通讯员 卢丽丽 本报记者 唐慧
“我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同事的朋友办了一张信用卡,没想到却落得这样的结局。”青县清州镇的张某说,没承想他的好心竟换来了刑事处罚。
2015年3月,张某的同事施某找到他,称自己的一个朋友做生意正在筹措资金,想让张某帮忙办一张信用卡。就这样,张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张额度5万元的信用卡给施某的朋友用。一年后,这张信用卡被透支4.9万余元。施某的朋友做生意受挫,无力还款。银行多次催要透支款,张某也没有偿还。随后,张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刑事拘留。青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随后,青县人民法院向青县司法局清州镇司法所下发了社会调查委托书。清州镇司法所所长刘恩昌了解案件背后的隐情后,一边劝导张某的家人,一边与施某联系沟通。经过调解,施某一方赔偿了张某一方5万元钱。最终,张某被法院判决缓刑。
青县清州镇的张某与施某是同事关系。2015年3月,施某的朋友称自己做生意正筹措资金,托施某帮忙借一张身份证来办信用卡。就这样,施某找到了张某帮忙。
当时,张某没多考虑,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透支额度5万元的信用卡,交给施某的朋友使用。双方约定,施某的朋友借用信用卡的期限为3个月。
然而,一年后,这张信用卡被透支4.9万余元,银行先后多次向张某催要透支款。张某要求施某的朋友还款,但由于生意受挫,施某的朋友无力还款。
今年3月,张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他被取保候审。
考虑到自己的同事将面临刑事处罚,施某受良心驱使,凑了约7万元,偿还了张某的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
今年10月,青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青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青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张某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审前调查。于是,法院向青县司法局清州镇司法所下发了社会调查委托书。
清州镇司法所所长刘恩昌通过询问意外得知,张某为了帮助同事施某的朋友才办的信用卡,且透支信用卡并非张某所为。
随后,刘恩昌到张某家走访。“法院曾与张某的家属沟通过案件情况。得知儿子即将面临两年的刑期和5万元的经济处罚金,张某的父母情绪非常激动。张某的父母介绍,张某的妻子为此与张某离婚,张某的情绪也一度失控。”刘恩昌说,张某的父母觉得儿子张某冤枉,儿子的同事施某有一定的责任。他们声称等到法院判决后,老两口就直接住到施某家,让施某弥补儿子的经济损失。
了解张某家的情况后,刘恩昌又及时找到了张某的同事施某。施某认可他向张某借用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给朋友使用的事实,也认可当时约定信用卡使用期限为3个月。施某说,他没想到朋友的生意不景气,最终无力偿还透支的钱。
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后,刘恩昌认为,要尽快平复张某及其父母的情绪,防止张某一方做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极端举动。弥补张某的经济损失,成为这个案件的关键。
“施某已经还了信用卡透支款的本金和利息。对于张某面临的5万元的经济处罚金,施某表示已无力承担。”刘恩昌说,他多方联系,最终联系上了施某的父亲施某学。
通过刘恩昌做工作,施某的父亲施某学答应代施某垫付5万元,弥补张某的经济损失。
今年10月,经过清州镇司法所的多次调解,张某一方与施某一方达成协议:张某被法院处罚的5万元处罚金由施某的父亲代为承担;张某一方放弃追究施某的法律责任。
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数额为4.9万余元,数额较大,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最终,青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5万元。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洁: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社会调查是基于社区矫正而做的事前调查评估。本案中,清州镇司法所要围绕张某有无再犯罪的风险、实行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地居民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进行调查。调查完后,司法所要提供相关意见,做出评估,张某是否适用缓刑。本案中,法院审前调查,要求清州镇司法所为张某出具社会调查。法院综合考虑司法所的调查结果等相关情况,最后判决张某缓刑。
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张某没有还信用卡被透支的钱,他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是张某的,不管是谁透支的信用卡,都不会影响对张某行为的定性。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尽量不要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别人办信用卡。如果信用卡被透支后到期还不上钱,不仅影响自己的信用,还可能构成犯罪。